第B05版:律师沙龙

惩罚性赔偿关键在“生活消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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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周玉文

这类案件的关键不是购买人是否“知假买假”,而是购买的食品是否超出生活消费的需要。没有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应当支持其十倍赔偿;超出该范围的,则不予支持。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的惩罚性赔偿后,《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之后,实践中也出现了“知假买假”的情形,对于此类索赔是否一定支持,理论界和实务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典型案例三《购买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再多次追加购买的,以未超出购买者合理生活需要的部分为基数计算十倍赔偿金——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纠纷案》,对食品领域的“知假买假”情形所作判决颇有新意,该案既对以后各级人民法院类似案件的裁决给出了明确的指引,也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明确了规则。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原告沙某于2020年12月15日在被告安徽某食品科技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30盒“黄芪薏米饼干”。在签收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3月3日,先后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

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价款4176元,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17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违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原告首单购买的30盒“黄芪薏米饼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就该部分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但是,原告沙某在收到首单饼干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后,又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购同款饼干。

法院综合考量案涉饼干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沙某的加购行为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加购饼干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支持,故判决支持原告沙某就首单购买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自然人作为食品的购买者,“知假买假”也同样享有请求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的原则。

上述案例中,原告沙某第二、三、四次购买“黄芪薏米饼干”明显属于“知假买假”。但是,法院并不是因为他“知假买假”而不支持其十倍惩罚性赔偿请求,而是因为他后三次的购买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这一典型案例明确了这样一个原则:消费者购买食品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需要的,即享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请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权利。

因此,这类案件的关键不是购买人是否“知假买假”,而是购买的食品是否超出生活消费的需要。没有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应当支持其十倍赔偿;超出该范围的,则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从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的角度来认定是否支持惩罚性赔偿,是符合立法本意的,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职业打假”也好,“知假买假”也罢,都需要生活消费,他们为生活消费而进行的购买行为,也理所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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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惩罚性赔偿关键在“生活消费需要” 2023-12-11 2 2023年12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