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瑾瑜 记者 徐荔
家庭监护缺失会导致孩子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其实,家长对于孩子过度的控制和保护,同样会对孩子造成责任感缺失等一系列负面且持久的深层影响。
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崇明工作站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为小熊(化名)提供观护帮教服务时发现,这个十几岁的孩子似乎对一切,包括自己的未来都漠不关心,甚至在因为打架斗殴被处理后,他还是一副毫不在意的模样。
“反正他都规划好了,我有什么可急的?”小熊口中的“他”是指自己的父亲,在小熊看来,父亲为他规划好了一切,长期生活在父亲羽翼下的自己只要按部就班就可以,父亲会帮他解决一切问题……
父亲包揽一切 最终养成“熊孩子”
父母早年离异,母亲之后再婚,正处青春期的小熊从小是在父亲的照顾下长大的。一直以来,父亲无微不至地抚养小熊,包揽了小熊生活中的一切,甚至为他规划好了人生中的每一步。然而,小熊并没有如父亲期望的那样成长。
在职校就学期间,小熊就因行为规范问题多次受到老师的警告,直至被学校劝退。在此期间,小熊的父亲一直在替小熊解决问题,却从未静下心来思考小熊做出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而对小熊来说,一次次“小错误”都能被父亲顺利解决,生活上的一切也不需要考虑,心智尚未成熟的他逐渐骄纵自满。
退学后,闲散在家的小熊整日和手机电脑为伴,一次在网络上与他人产生矛盾,小熊被愤怒冲昏了头脑,从线上争执演变为线下约架,最终因打架斗殴被司法机关处理。
社工介入帮教 建议转变家庭教养方式
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去年,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崇明工作站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为小熊提供观护帮教服务。在家访过程中,社工了解到,小熊的父亲一直希望小熊将来能出人头地,这份执念相当深,以至于他总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小熊,替孩子做决定、规划方向。小熊的父亲觉得自己为小熊安排好了一切,却没有想到这般“无微不至”的关爱会是导致小熊偏离航向的根源。
通过同类型案例的剖析,社工尝试引导小熊父亲产生共鸣,思考孩子逐渐演变的思想、行为方式与家长一贯以来的教养方式之间的关联。小熊父亲逐渐明白,小熊责任意识的欠缺、肆无忌惮的性格正是源自他一直习惯性地为小熊“托底”。在认识到这点后,小熊的父亲积极做出改变,主动向社工学习家庭教育的理念与方式,尝试平等地与小熊沟通,倾听孩子的想法而不是一味替他做决定。
社工还多次引导父子两人开展模拟家庭会谈,尝试围绕拟定的话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演练,敞开心扉,学会向对方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提升责任感 孩子不再当甩手掌柜
家庭教养方式需要调整,但小熊自身已经养成的性格和缺失的责任感同样亟须重视。社工通过结合法律条文剖析案例故事、模拟法庭案例视频等方式,帮助小熊学习法律知识,培养小熊正确辨别是非的能力。社工告诉小熊,自我掌控和把握生活是他的必修课,父亲不能永远做他的“保护伞”,自己的人生终要自己面对。
提升社会责任感、建立积极的社会关系有助于大幅消减小熊再次发生罪错行为的可能。社工特意为小熊设计了责任感提升计划,比如参与各类社区志愿活动以及在家中分担家务等等。
在参与志愿活动中,小熊开始发现,哪怕是细微的行为也能够影响他人,还能为社区带来积极的改变。在家中,小熊不再像以前一样做个甩手掌柜,而是开始慢慢学着承担一些家务,为独自扛起整个家的父亲减轻一些压力,这一改变也令小熊父亲感触不已。
社工心语
小熊是幸运的,在司法的刚性权威和社工的柔性帮教下他及时校准了人生的航向。但值得深思的是,如今的社会上似他一般被宠坏的“熊孩子”并不在少数,而在法律面前,没有谁能永远被轻易原谅。
青少年的成长是一个习得性的过程,家庭的榜样示范影响至关重要,每一个“熊孩子”的背后可能都有会“熊家长”。和家庭监护缺失一样,家长对于孩子过度的控制和保护,同样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责任感缺失、缺乏自主性、降低自尊心、害怕社交等一系列负面且持久的深层影响。
家长是孩子们的第一任老师,也是终身的老师,家庭教育要重视结果,但更要重视过程。
以案说法
屏蔽“青少年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规定,网络游戏、直播、视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情形,设置相应的时间、权限、消费管理等功能。虽然各网络平台已全面上线“青少年模式”,但仍有不法APP通过“会员尊享特权”绕开该模式,试图让“防沉迷”系统形同虚设。
日前,就有法院审结了一起购买会员即可破解“青少年模式”的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原告运营的“某视频平台”及“某直播”均设置“青少年模式”,打开首页即出现弹窗提示。该模式配置了适合未成年人阅览的内容,限制了充值、打榜等社交、消费功能,并设置了防沉迷机制,监护人可通过设置密码限制使用时段和时长上限等。
根据上述软件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干涉、破坏涉案软件的正常运行,不得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实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被告某公司运营的APP却将“青少年模式”弹窗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之一,以“广告拦截自动跳过启动页广告”为卖点,以“限时免费”吸引用户安装并开启该功能。一旦开启,用户再打开音视频平台时,该APP会自动跳过或屏蔽“青少年模式”的入口弹窗,使用户无法通过首页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原告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变动了其产品功能,妨碍、破坏了产品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跳过、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功能覆盖了网络音视频领域多款第三方应用软件,导致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运营的APP引导用户开启“‘青少年模式’弹窗自动关闭”功能的行为,既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典型的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到原告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在青少年群体中影响较大;被告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主观过错较大;同时,该APP的屏蔽模式适用范围大,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大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的经济损失。(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日报、法治日报)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