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倪春桦
寒假期间,“神兽出笼”,商场内各式各样的游乐设施吸引了不少家长和孩子,但这些游乐设施是否完全安全?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商场儿童游艺车撞伤的侵权纠纷案件。
何女士带着小孙女在某商场的露天广场散步,突然被身后小A(6岁)独自驾驶的电动游艺车撞倒,造成何女士左腿骨折并住院治疗。
此后,何女士将小A及其父母、电动游艺车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游艺车公司”)、商场的物业管理方(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普陀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类损失10万余元。
庭审中,小A的父母辩称,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游艺车公司及物业公司的过错更大。游艺车项目没有划定明确的路线区域,游艺车公司也没有提示家长必须陪同未成年人乘坐,因此两家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游艺车公司辩称,何女士的损害后果是小A导致的,是父母没有尽到看护义务,放任小A独自驾驶游艺车,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商场与游艺车公司订立了场地租赁合同,游艺车的经营和管理方也都是游艺车公司,即便公共场所管理人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应当由游艺车公司来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中,小A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驾驶游艺车撞伤何女士,是直接侵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故小A父母应当承担责任。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游艺车公司及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经普陀法院审理发现,涉案游艺车项目在经营过程中,未合理划分行人通行区域和游艺车使用区域,人车混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经营区域超出了营业执照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区域;虽然游艺车乘坐规则中写明了未成年人乘坐时必须有成人陪同,但在实际经营中,管理人员并未严格执行该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独自乘坐游艺车存在放任情况。因此,游艺车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经营者,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场地的物业管理方,对于游艺车公司超出营业执照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范围经营的情况,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规范;对于游艺车与行人混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亦未引起足够重视,未严格限制游艺车的使用场地范围。对此,物业公司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经人民法院审理并组织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小A父母、游艺车公司、物业公司各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目前,各方均已履行完毕。
同时,普陀法院也向上述两家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两家公司亦向人民法院复函称已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法官说法】
儿童游艺车作为在各大商场常见的游艺设施,深受儿童喜爱。一般来说,其车速缓慢、操作简单,但正因为驾驶者多为低龄幼龄的未成年人,加之商场本身人流量较大,因此客观上也存在着一定安全隐患,本案就是一则典型案例。
在此,法官提示,安全“遛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对于家长而言,要根据儿童的年龄等特点,选择适合的游玩项目;要留意该项目的商家是否正规,环境是否安全,是否存在可能的安全隐患;对于需要家长陪同参加的项目,要遵守相应规则,不要心存侥幸。
对于商家而言,要选择合格的游艺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以消除设备本身的安全隐患;要制定合理的游玩规则,并在经营过程中不断优化;对于不遵守规则的游玩者,要及时劝阻、提醒。
如果不幸发生了事故,要及时留证。家长可以选择拍照、报警等方式来固定相关证据,商家则可以保存相关监控视频等,以便在解决纠纷时用来还原事实、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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