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2024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缺乏统一标准致鉴定随意性大、鉴定依据不充分等问题,缺乏有效监管

委员建议:完善工程类司法鉴定制度建设,明确监管权

本文字数:1224

□  记者  胡蝶飞

“近年来,因司法鉴定导致的诉讼争议时有发生,尤其是涉及民事案件的工程造价类案件的司法鉴定,因缺乏相应规范机制,存在道德甚至法律的双重风险。”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如何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上海市委副主委陈昶和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新纪元教育集团董事长陈伟志联名递交提案,建议明确全国司法鉴定业务的监督管理权,完善工程类司法鉴定制度建设。

鉴定标准不一致“同案不同鉴”,建议明确监管权,建立专家库

根据现行规定,目前仅有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环境损害的4类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其他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建设工程类则是由人民法院管理,采用申请进入方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均可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委员们表示,这就造成进入人民法院名册的从事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不需要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无法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国家认证、认可、准入、争议解决等制度,鉴定程序、执业纪律、道德规范、操作规则也难统一。

委员们还发现,由于缺乏统一的建设工程鉴定技术标准,加上工程造价确定的复杂性等原因,现实中经常发生鉴定随意性大、重复鉴定或鉴定依据不充分、鉴定意见不全面等问题。“同一案件因适用不同标准而出现不同鉴定结论。”

对此,委员们建议,将全国司法鉴定业务的监督管理权统一赋予司法部。由司法部根据诉讼需要确定司法鉴定业务的范围;并对鉴定人、鉴定机构颁发证书、统一登记管理。

同时,建议对工程类造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严格要求,加强审核监督。“可以建立各级各类司法鉴定专家库,在审查入库专家资质的同时,增加对人员职业道德的审查。”提案中称,“对于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违法造假行为的机构或人员,在按照相应法规追究责任之外,要予以终身不得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人员名单的惩罚措施。”

发生虚假鉴定后救济途径不足,建议探索开展“平行鉴定”

此外,因工程类鉴定专业性较强,鉴定机构或人员一旦越权,就意味着弱化了法院的司法审判权力和公信力。同时,工程类司法鉴定大多出现在民事诉讼领域,鉴定的结论往往与诉讼案件所涉及的资金数额直接相关,个别鉴定机构和相关人员一旦在利益驱动下出具虚假鉴定结果,将极大地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正。

“而目前的鉴定规则、规范以及司法解释,对于鉴定事故的处理,都只有针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行政处罚和部分刑事处罚。当事人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违法的证据,往往都比较滞后,很少能够在鉴定过程中就能举证。”对此,委员们建议,对于标的较大争议较多的案件,由法院同时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开展“平行鉴定”。“两家鉴定意见比较接近的,说明鉴定意见专业性、客观性较强;如鉴定意见相差较大,组织当事人与两家机构的鉴定人员当面核对,以查明原因。”委员们表示,通过“平行鉴定”,可以强化鉴定机构、人员之间互相监督,提高鉴定准确度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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