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离婚时,儿子依据离婚协议由前夫抚养。从去年以来,由于前夫再婚,我探视儿子的要求屡屡遭到拒绝或者拖延,对此我该如何维权?
【解答】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行使探视权是你的法定权利,但是具体方式、时间主要由你们协商确定。如果你们当初是协议离婚,现在遇到探视问题,你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待生效判决明确你的探视权后,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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