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学者评论

严厉且及时,是证券市场法治化整顿之关键

本文字数:1841

□杨兴培

我国股市很长一段时间来波诡云谲,行情低迷;上市公司弄虚作假的情形屡见不鲜;股民怨声载道,投资者信心消磨殆尽。造成金融资本市场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复杂的,但众多上市公司弄虚作假、编造数据,以圈钱套现为目的,欺上瞒下,搅乱了整个资本市场氛围是不争的事实。今年春节前后,国家证监会接连开出重磅罚单,对招商证券公司、上海思尔蕊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长城证券原副总裁动用亲友证券账户违规炒股等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金融制裁和处罚,对已经上市的公司进行一定时间的倒查,既是股市治理的及时雨,也是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强音符。

放眼世界金融资本市场的沉浮和发展,违规欺诈犯罪等现象并不稀罕,各国政府管控和治理部门都希望股市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并将之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我国自然也不例外。尽管我国股市诞生的时间不长,但国家始终力图以法律实现对金融资本市场的有效规制,不仅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均有所涉及,在刑法上也设定了各种严重破坏股市管理秩序的罪名及必要且严厉的刑事惩罚。查看《刑法》可以发现,涉及股市违法犯罪的条款并不鲜见,比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设置,针对的是发行市场的违法行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以及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针对的是交易市场的违法行为;其他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刑法规制还包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以及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等。可以说,对于严重扰乱股市的各种涉罪行为,总有一款适合“你”。

但是,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人质疑,以往对于搅乱证券市场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整顿治理,为何总给人雷声大雨点小之感,即使进行刑事追责,也往往是高高举起轻轻拍下。于是乎自有一众胆大妄为之徒侥幸于法网的疏漏,甚至宁愿坐一时之牢而享终身之福。发生这种反常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很长时间来过于偏重股市的融资功能而轻忽了投资者利益保护;又比如因犯事者众多,法难责众似乎也是现实的无奈;再比如,即便构成违法犯罪往往也归于单位行为,若有自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已是严厉处罚了。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维护股市健康运行的法治意识、法治秩序、法治状态因此被蚕食,被消磨,以至于冰冻三尺,积重难返。

都说股市是一国经济的晴雨表,我国资本市场如何才能健康发展是当下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著名金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国家金融学院院长吴晓求指出,所有披露虚假信息都是严重的犯罪,建议对欺诈上市的企业给予毁灭性的打击,不能只是罚款了事,要让他们根本就不想犯、不敢犯、不能犯。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也于春节前表示,对于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要重拳打击,让其“倾家荡产、牢底坐穿”。两会期间,新任证监会主席吴清就资本市场监管工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等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释放“强”“严”的监管信息,他表示,一旦市场严重脱离基本面,出现非理性剧烈震荡、流动性枯竭、市场恐慌、信心严重缺失等极端情形,该出手就果断出手,纠正市场失灵。这说明国家管理部门很重视也很着急,并已经开始有所行动。

其实,从金融治理的角度而言,对上市公司的源头进行整顿治理,守住上市质量才是第一关。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编造数据、试图欺诈上市的情形,就应当对申请上市的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制裁和处罚,取消公司上市资格,对个人则予以行业禁止。从法治规制的角度而言,对已经上市的公司所实施的严重弄虚作假、编造数据、欺上瞒下的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就应予以刑事制裁。对于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在于严厉性,更在于及时性。近期国家证监会对部分严重扰乱股市的行为实施金融制裁就是一个明确的信号。而对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检察机关对“獐子岛”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古人有言: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当下上市公司数量众多,涉嫌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的不在少数,国家监管部门或有捉襟见肘,穷于对付之困境。对此,可以通过系统性自查、他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和聘请专业力量协管等方式施行综合治理,在查究违法犯罪方面贯彻“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对于典型的害群之马则顶格惩处,“杀一儆百”又何以不能作为可供选择的处置方式。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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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学者评论 B02严厉且及时,是证券市场法治化整顿之关键 2024-03-15 2 2024年03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