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拍案说法

48小时内裁定:中止支付!

一起被最高人民法院“点名”的涉外案件始末

本文字数:2215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郑倩

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一起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涉外案件被“点名”:尊重并运用国际规则和惯例,更利平等保护“一带一路”各方利益。

中国企业于海外承建体育场馆工程,工程完工却拿不到钱。雪上加霜的是,外方承包商还向银行提起保函非延即付申请,履约保证金面临划扣风险。上海金融法院准确适用国际通行的止付令机制,不仅有效阻止了外方不当申请,还促使外方40天内付清工程款。

中国企业遭遇投资风险

浙江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国内一家知名的建筑民企。2017年9月,集团旗下的两家关联公司分包了海外某国某体育场项目的安装和供货工程。为了证明公司履约能力,集团公司向某外资银行提出申请,由该外资银行中国分行开立反担保函,并由外资银行该国分行(以下简称“海外分行”)作为转开行,以总承包商外国公司作为受益人开立履约保函,保证集团公司恰当履行供货合同义务。

这样的操作在实践中非常常见,国内企业在承接国外大型工程项目时,往往被要求提供银行独立保函作为信用担保。企业作为开立申请人,通常会在独立保函开立银行预缴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便于开立行在履行保函付款义务后,向企业进行追偿。

一个月后,某外资银行中国分行开立了以某外资银行海外分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对海外分行承担的保函项下付款义务提供反担保,并指示海外分行依约开立以总承包商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

然而,事情的发展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集团公司在履行完供货合同项下义务后,总承包商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折合240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更糟糕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总承包商的原因造成项目延误,还给集团公司造成了损失。集团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2023年9月,仲裁院作出裁决,明确总承包商支付款项,赔偿损失,并立即释放、归还履约保函。

裁决生效后,总承包商不但不履行裁决项下义务,反而向海外分行提出非延即付保函索赔申请,要求银行要么将保函延期,要么支付保函项下金额。

多米诺骨牌效应随之而来,海外分行致函外资银行中国分行,也提出了非延即付保函索赔申请。

集团公司紧急向有管辖权的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保函止付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外资银行中国公司立即中止支付反担保函项下款项。

“一刻也耽误不得!”

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法治环境,提升涉外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是涉外审判的应有之义。

如何解决中国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是法官需要解答的一道挑战题。与此同时,独立保函止付审查时限只有48小时,可谓争分夺秒。

“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见索即付’的特性,一旦产生纠纷,保函申请人会非常被动,他们急切希望通过保函止付程序避免损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对止付所需条件规定较为严格,申请人往往难以充分举证。申请人是否能够充分阐述证明损失的紧迫性,是本案的关键。一刻也耽误不得。”承办法官虞憬第一时间查阅了申请人递交的全部材料阅卷后,拨通了集团公司代理人的电话。

“外资银行中国公司随时可能对外支付款项。我们提供了保函金额150%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一旦外资银行中国分行决定赔付海外分行提出的索赔,便可直接划扣我们提供的保证金,如不及时采取止付措施,我们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集团公司代理人语气急促。

为核实相关情况,法官旋即与反担保行外资银行中国分行了解情况。

“我们已经向海外分行发送了仲裁裁决书……”外资银行中国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

综合相关情况,合议庭经评议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中关于存在“受益人明知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高度可能性;另外,临近反担保函有效期,符合情况紧急必须止付否则损失难以弥补的条件。

在集团公司提出止付申请的第二天,不到48小时,法官作出裁定,中止支付外资银行中国分行开立的反担保保函项下全部款项,并在裁定送达前第一时间告知了外资银行中国分行相关负责人。

“这份裁定书,让我们吃了定心丸!”外资银行中国分行相关负责人感慨。

为纠纷解决按下快捷键

不过,当事人的纠纷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止付申请人在止付裁定作出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独立保函欺诈纠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止付裁定。

不到一个月,集团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保函欺诈诉讼。

涉案纠纷虽已由仲裁机构一裁终局,却未得到有效履行。在纠纷化解方面,法院可否有进一步的作为,考验着法官的司法智慧。

“希望通过双重信息传递,让总承包商及时了解欺诈诉讼的情形,对其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会有帮助。”案件受理后,法官一面向外资银行中国分行送达相应诉讼材料,通过该公司将涉诉情况同步传递给海外分行和总承包商,一面告知原告及时将涉诉情况通知海外分行和总承包商。

果然,一个月后,法官从集团公司代理人处得知,纠纷化解已有所进展,集团公司也提交了保函欺诈诉讼的撤诉申请。此后不久,集团公司代理人又告知法官,总承包商已经全额支付了仲裁裁决确认的款项。

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案涉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上海金融法院将不断提升涉外金融审判工作能力水平,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对外工作智慧,进一步提高涉外金融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助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贡献金融司法智慧和力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上海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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