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章炜
王阿姨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街道某小区楼栋的二楼。去年,张先生购入王阿姨楼下的房屋并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因张先生在自家天井中搭建雨棚发生了争执。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阿姨以相邻权纠纷起诉到法院。该案通过诉调对接平台进入闵行区非诉讼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后派发至古美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诉前调解。
雨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接到案件后,调解员高杨仔细了解事情经过。王阿姨认为一楼住户张先生搭建的雨棚覆盖了大半个天井,并且与围墙齐高,这个造型有利于不法分子翻墙进入二楼家中,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另外,雨棚采用玻璃材质,雨滴打在上面产生的噪音影响家中老人休息。王阿姨要求张先生将雨棚缩小范围,降低高度并更换不会产生噪音的材质,张先生不同意王阿姨的诉求。
商议期间,当事人双方找到城管上门查看,根据相关规定,张先生的雨棚未落地,未封闭,并不属于违章建筑,于是张先生让装配工人迅速完工,并且拒绝了王阿姨的要求,这样的行为激化了双方矛盾。
调解员前往现场实地观察,发现一楼的雨棚高度确实与王阿姨所述一致,很容易通过平台攀爬至二楼房屋内。调解员发现案件的核心矛盾在于张先生因为城管认定自己的雨棚不属于违章建筑,认为雨棚不会对他人造成妨害。于是,调解员高杨邀请了居委法律顾问参与调解,并在调解当日一起对张先生进行劝导。在调解过程中,张先生不断提到城管认定不违章,还提出如果王阿姨觉得影响安全,可以安装防盗窗的观点,令王阿姨情绪激动,要求终止调解,使得双方一度陷入僵局。
非违章建筑也不可以妨害他人相邻权
此时,调解员及时介入,并提醒张先生,雨棚的高度确实对王阿姨家庭的安全产生影响,根据《民法典》相关内容,不动产相邻各方合法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尽量避免对他方造成妨碍,若妨碍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张先生态度发生改变,再次回到圆桌前与王阿姨进行调解。随后,调解员开始劝说王阿姨,张先生搭建雨棚的出发点是为了预防楼上有垃圾掉落到自家天井,而现在高空扔垃圾也确实是一个社会问题,事已至此,再追究责任已无意义,不如双方共同协商一个折中的方案。
调解员适时提出方案,建议张先生在不影响楼上邻居的情况下,保留玻璃雨棚,即降低雨棚的高度,并进行降噪处理,不影响邻居的日常生活。经过调解员的反复劝说疏导,双方均做出了让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双方达成协议:张先生自签订协议十天内,拆除玻璃雨棚靠近围墙处的一块玻璃,支撑架同时缩进到第二块玻璃处,同时对玻璃雨棚进行降噪处理。
【案例点评】
本案中,王阿姨提出来的是排除对家庭安全的影响,这在法律上属于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在调解过程中张先生也多次问调解员,有没有规定雨棚可以搭建多高多宽、用什么材质?对此,法律条文中没有相关规定。但是作为相邻的邻居,双方要彼此包容,换位思考,在为自己家创造便利的时候不要忽略邻居的权利。另外,城管执法只是对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进行认定,而在相邻权纠纷中非违章建筑也不可以妨害他人相邻权。调解员从情理出发,劝慰当事人,法与情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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