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声音

检验“打拐”成果,关键是“买卖同罪”

本文字数:891

□  汪昌莲

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部署会3月18日召开,部署从即日起至2024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近年来,民众对“打拐”的呼声越来越高,也引发了对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的广泛讨论。长期以来,因拐卖儿童有罪、收买儿童无罪,导致买主大都逍遥法外。最典型的例子是,此前,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山东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但两起案件中的买主非但“毫发未损”,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反而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旧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运。

事实上,衡量一次“打拐”行动是否成功,除了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被绳之以法,妇女儿童被解救出来之外,还有更关键的一点,那就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最终能否安全回到亲人身边。“打拐”的目的,一是打击犯罪行为,二是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

再者,拐卖妇女儿童属于犯罪,路人皆知。但很多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认为只要买来妇女儿童不是以倒卖为目的,就不构成犯罪,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事实上,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使收买妇女儿童不以出卖为目的,但只要非法剥夺、限制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均属于犯罪行为。特别是,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这也让“买卖同罪”有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买方的量刑标准。然而,部分法学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妇女儿童亲属均认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

可见,检验“打拐”成果,关键是“买卖同罪”。换言之,只有“买卖同罪”,才能让“打拐”更具威力。众所周知,有需求才有市场,买方本身就是始作俑者,却得不到法律制裁,反而还能得到孩子,这无疑会助长拐卖人口之风。打拐要想走出误区,当务之急是要制定对收买人口犯罪行为的惩处细则,并提高违法成本,堵住贩卖人口的源头。同时,要建立起“打击与保护并重,保护优先”的打拐机制及评价体系,将拐卖、收买妇女儿童者绳之以法,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与亲人团聚,才是“打拐”的终极目标。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声音 A03检验“打拐”成果,关键是“买卖同罪” 2024-03-20 2 2024年03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