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学安
总公司大群、分公司群、部门群、项目进度群、客户反馈群……在辽宁省沈阳市一家连锁超市做门店管理员的赵琳琳,微信上置顶的工作群就达38个。工作之余,手机经常响个不停。去年3月,不堪重负下赵琳琳选择离职并申请加班费,经法院调解,企业支付其加班费8400元。
近年来,“下班后回复工作信息”“线上劳动”等屡屡引发热议。此前公布的2023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也关注到了数字时代劳动权益保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突破。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因休息时间通过微信等方式回复工作事宜,不是在工作场所进行且时限难以界定,往往不会被认为是正常加班,从而催生了类似本案的“隐形加班”现象。然而,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
对于非工作时间仍未“离线”的员工是否属于加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处理工作微信上的任务,并且这种工作超出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职责范围,那么这种加班就应被认定为加班。也就是说,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数字化和信息化办公手段的应用,让很多原来需要线下完成的工作,均可通过线上实现,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程度。对微信加班等新型加班现象,各地各级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工会及人社部门应加强关注和研究,掌握其规律和特征,切实划清加班的权利边界,厘清认定要素、条件和标准,形成规范、统一的认定机制,同时,员工也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自己的劳动得到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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