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买房,算得上是人生大事。对年逾古稀的张老伯来说,房子还是养老的依托,看来看去,最后花费大半辈子的积蓄,买下了一套心仪的房子,地处古镇,生活便利,老年生活岂不美哉。然而,钱付了,人也住进去了,办理手续时却出现了问题……
到手的房子“飞”了
“法官,我花钱买的房子,为什么不能办手续?”张老伯第一次给浦东新区法院法官陈裕国打来电话时,既委屈又无助。张老伯说他晚年离异,只有一套尚未办理产证的动迁安置房打算留给儿子,自己想用存款再买一套房子,用来养老。
跟中介反复确认不限购后,张老伯花费92.7万元,向82岁的赵阿婆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古镇的老宅,这个房子从产权性质上看是一套公有住房。合同签好了,交易中心也开了收据,购房款付清后,张老伯就安安心心入住了。谁知房子住了半年,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时,却遇到了问题。工作人员告知张老伯,系统显示无法将他变更为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这意味着,张老伯无法成为这套房子的“合法主人”。回去后,张老伯想来想去,认定问题一定是出在了赵阿婆这里,于是一纸诉状把赵阿婆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房款,并补偿他的损失。
原来是“自己限购了自己”
张老伯认为,赵阿婆故意给他设陷阱,而赵阿婆则坚称是张老伯自身有原因。两位老人你来我往,争论不休,但都没有确凿证据。
法官在交易中心调查后发现,张老伯竟然属于“限购对象”,他可能另有房产?谁知他立马摆摆手否认道:“不可能,一定是交易中心弄错了!”“那您之前说的那套动迁房呢?确定是在您儿子名下吗?”此时张老伯才猛然想起来,在与赵阿婆签约后不久,他就收到通知,自己的动迁安置房可以办理产权证了。“我年纪大了,办证跑来跑去也不方便,就委托物业,直接办出了产权证。”这样一来,张老伯名下登记了房子,自然也就成了限购对象。
房子没了,还要再赔5万元?
原因找到了,责任分清了,案件处理就有方向了,但两位老人对违约金条款的理解却产生了重大分歧。
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如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需承担5万元违约金。而之后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中违约金一栏却是空白,未填写金额。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一致认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体现了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真实意思,也就是说,张老伯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张老伯年过七旬,对购房政策确实不熟悉,购买的房屋也是用于养老自住,房屋交易不成,自身遭受了损失不说,又要贴进去5万元,他恐怕难以接受。从事实来看,又确实是他的原因导致违约,也给赵阿婆带来了麻烦。
陈裕国法官再次拨打了张老伯的电话,得知他已经住进了养老院,唯一的心愿是尽快拿回购房款,以安度晚年。赵阿婆也想尽快解决纠纷,收回房屋,减少损失。双方都有调解意愿,案件也具备调解基础。但考虑到张老伯在房屋内实际居住了近一年时间,现在屋内情况不明,还有水电费等需要结清,加上双方打官司后针锋相对、互不信任,陈裕国当即决定约两位老人到房屋里做一次现场调解。
一来到熟悉的房屋,张老伯就老泪纵横,他述说着生活的不易和对养老的忧虑,面对不安的老人,法官结合他的实际情况,对以后的养老、生活等问题,提了一些善意的建议,终于张老伯慢慢冷静了下来。
赵阿婆见状,态度也软化了不少,双方都愿意就赔偿金额作出让步。经过两个小时耐心细致的沟通,双方最后同意,张老伯承担2.5万元违约金及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赵阿婆返还购房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调解心得】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两位当事人都是高龄老人,涉老民事案件又往往关系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多与婚姻、家庭、公序良俗有关。对于涉老纠纷,法官的关注点不能仅局限于案件本身,更应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法官要花多一点的时间听他们的想法,更耐心地为他们做一些解释和劝解工作,让他们口服心服,彻彻底底地为他们解决纠纷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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