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工作的公司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就拖欠员工工资,在此期间也陆陆续续发过一点,但是去年年底我们得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对外有很多债务。
在咨询了专业人士之后,我和另外几个同事得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于是,我们就依据这条规定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但是离职之后,我至今没有找到新的工作,这种情况下我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解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而根据相关解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你的情况,只要你失业前社保缴费已满一年,并去进行了失业登记,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具体你可以向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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