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多元解纷

85岁老母亲谁来养老四姐妹争论不休

“百善孝为先” 调解员妥善化解赡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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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章炜

杨某某现年85岁,丈夫已过世,家中共有四个女儿,并早已各自成家。四个女儿就老人晚年生活安排和赡养问题有些分歧,不能达成一致。为此向长宁区华阳司法所华四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要求调解四姐妹赡养老人的家庭纠纷。

赡养方案无法达成统一

通过沟通基本了解到,四个女儿并非不愿意承担母亲的赡养义务,只是在赡养方案和某些细节上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四人对如何安排母亲晚年生活均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基本上没有很大的分歧,具备调解条件。

在陈述过程中,老人提出,不愿意去养老院,原先住在大女儿处,由大女儿照顾,现在大女婿要置换房屋,只能搬离,希望搬离后由四个女儿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调解员适时询问了四个姐妹的意见。四妹告知,母亲陈述的情况均属实,三个姐姐年龄都比较大,且要照顾第三代,其中大姐和母亲同住一小区,大姐的身体也不好,将来置换房屋无法和母亲住一起并照料她。她是家中年纪最小的女儿,现在刚退休,有时间和精力安排母亲的养老生活。目前,母亲有一套房屋,她建议处理这套房产,以获取母亲晚年养老资金的利益最大化。出售后的房产款项按照房产证上的份额数先确认,暂不分配,所获得的钱款全部存入银行,利息用于母亲的养老。卖得的房产款项可由她和二姐共同管理,其他人监管,并可随时查账。待母亲百年之后,父母名下房款钱数除去母亲养老时的花费,剩余的部分由四姐妹均分,如若母亲养老钱不够,也由四姐妹共同承担。

二姐提出,可将母亲养老资金存折保留拍照,母亲搬离大姐处后交接母亲的存款。大姐表示,先前妹妹们委托她保管的母亲养老账户中有63万多元,四妹那里还有7.5万多元,在母亲搬离原住处后,需要从母亲的存折里拿出部分钱款用于租房,并请保姆住家照顾老人起居。四妹现在表态愿意安排母亲的养老生活,在此过渡期间,可以先找住房,等住房确定,在四个姐妹共同考察认可保姆后,在两个星期之内安排母亲搬离。搬离后,平时母亲的一切由四妹主要负责,三个姐姐可以经常探望问候,如果母亲生病了,四个姐妹必须轮流陪护。

小女儿安排母亲养老

四妹认为,既然大家将母亲寻找安置处和聘用住家保姆的事情全权委托她来办理,且还有一定的要求,需要给她一定的时间。同时,三姐提出母亲的退休工资等一些收入作为日常吃喝开销不用一一记录,租房、保姆、就医、水电煤通讯等均由其养老资金支出,并记录在册,其他人可随时查账,养老资金由四妹和二姐共同管理(二姐管钱,四妹记账),四妹有合理支配使用权,养老金的使用情况每月在姐妹微信群里公布一次。

调解员随即表示,在还未搬离期间,老人继续保持现在的生活模式,还是由大姐负责照顾。搬离后,如果有问题产生,四姐妹要共同商议负责处理,后续老人养老生活由小妹负责安排照顾,其他子女不得无理取闹,借故挑剔。如果今后小妹无能力照顾时,大家需要共同商讨应对方法。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各当事人就上述内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老人六个月之内在四个女儿协助下搬离现住处,搬离后委托四女儿主要安排养老生活,其他子女共同协助承担老人的晚年生活,履行各自的赡养义务。具体赡养方案细节,综上所述,四姐妹同意的条款先确认,需要另行商议的可提出理由和具体解决办法,再商议。事后经回访,当事人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一场赡养纠纷得到了解决。

【调解心得】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不是一句空话,需要社会、家庭共同承担,为人子女共同协商,让子女真正尽到赡养义务,而非仅仅是履行法律义务。赡养纠纷的妥善处理,能够为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弘扬美德,让老年人享受到更为美满、和谐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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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多元解纷 B0385岁老母亲谁来养老四姐妹争论不休 2024-03-22 2 2024年03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