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拍案说法

为打响“知名度”他竟直播作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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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杨莹莹  记者  徐荔

觉得正经赚钱太难,而诈骗来钱快,他拜短视频平台主播为师,专门学习各种诈骗套路。“出师”后为打响知名度,方便“收徒”赚钱,他居然还直播作案过程……日前,这名想要成为诈骗“大佬”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陌生人提醒:“你被骗了!”

晓文是个资深游戏玩家,拥有多个高价值的游戏平台账号,偶尔出售游戏账号赚些零花钱。2023年5月,晓文在游戏账号交易平台上收到一条私信,对方表示自己是未成年人,无法通过交易平台的相关认证,希望通过加QQ沟通交易游戏账号事宜。晓文加对方为QQ好友后,对方发了一张1999元的支付宝交易截图,声称已完成支付。然而,晓文并没有收到这笔钱。对此,对方解释称可能是支付宝延迟支付,“我真的很想要这个游戏账号,要不你下载一个视频会议软件,我把支付宝客服也拉进这个软件的聊天群里,我们一起解决。”

看对方态度格外诚恳,晓文于是按要求下载了软件,并加入聊天群。群里的“支付宝客服”态度亲昵,话术职业,很快便告诉晓文,她的支付宝账户存在问题,并以测试晓文账户的大额支付功能是否可用为由,指导晓文创建新群并在群内发大额红包,查看能否成功发出。

令晓文惊讶的是,她发出的共计约2万元的普通红包和口令红包,在短时间内居然被多人领取。紧接着,晓文又震惊地发现,有四名陌生人先后通过支付宝消息联系她,称她被骗了。

原来,竟然有人利用上述视频软件,偷偷分享了晓文的手机屏幕,并在短视频平台直播诈骗晓文的过程,两笔口令红包的口令也被公开,观看直播的人通过口令“疯抢”了这两笔红包。很快,抢到红包的部分人出于善心联系了晓文,其中一人更是留下微信号,将直播诈骗的相关视频和短视频平台账号提供给晓文。

晓文立刻报警,以王某为代表的诈骗犯罪团伙由此进入警方的视野。

拜主播为师

专学诈骗套路

王某待业在家,平时喜欢刷各种短视频。2023年3月,王某偶然浏览到有主播在视频中演示诈骗手段,并在线“收徒”。在这些主播口中,骗子主要分为前端“渔夫”和后端“后续手”,其中,“渔夫”主要是利用各种虚拟游戏账号交易平台,以支付受限等为理由加被害人QQ进行交易,并伪造转账截屏,诱导被害人到后端“后续手”刷流水。“后续手”则冒充官方客服,通过一系列话术在线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见有利可图,王某便“拜师学艺”,学习各种诈骗套路。

2023年4月,王某开始在网上陆续结伙诈骗,并将骗得的大额红包和游戏账号卖掉的钱按照约定分成。从一开始的前端“渔夫”,到后期的“后续手”,王某在诈骗过程中的角色不断变化,随之变化的还有他的“自信心”,他立志要成为“业内大佬”,倚仗“江湖地位”从其他诈骗者那里赚钱。

为了打响自己在“业界”的知名度,吸引“徒弟”,招揽生意,王某在发现晓文有可能“上钩”后,便在直播间现场演示如何骗钱。他一边直播讲解诈骗招式,一边熟练地分享从晓文那里骗来的红包口令,让粉丝领取。很快,王某的直播账号遭到平台封禁,王某也随即被警方逮捕。

妄想出名后可发财

终因盗窃罪获刑4年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王某坦言:“我在好几个‘渔夫’QQ群做管理员,可以帮‘渔夫’介绍‘后续手’合作。等有了名气后,我就能收他们的押金和群里的‘茶位费’。”

王某还交代,从被害人处骗到钱款后,他往往会披上其他马甲或让同伙接手继续行骗,“支出第一笔钱后,被害人可能会不信任当前和他联系的人,这时候就需要换一个身份,继续找理由骗钱,第二个人就叫‘二水’。如果被害人转账后又开始不信任了,就会继续换人,换成‘三水’。”

经查,2023年5月,王某多次与他人结伙,在网络上寻找被害人并向其购买游戏账号,谎称被害人账户受限无法收款等原因,让被害人下载远程视频软件,通过分享手机屏幕对其远程指导,并让被害人通过在群内发红包等方式“刷流水”以“解除账户限制”。而王某等人则通过被害人分享手机屏幕时显示的相关信息偷偷进群,领取被害人发送的红包钱款。王某共计参与窃取四名被害人钱款,合计6万余元。

闵行区检察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盗窃罪。近日,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说法>>>

自认要成为诈骗“大佬”的王某学的都是诈骗手法,为何最终犯的是盗窃罪?

对此,检察官解释,对于既采取了秘密窃取又采取了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转移财物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的角度来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就应当认定为盗窃;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就应当认定为诈骗。

同时,参考最高检同类型指导案例,该案中,王某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给自己发红包,以完成所谓的“刷流水”、提高账户额度等要求,被害人没有交付钱款的意识,王某等人也是通过偷偷进群领取的方式获取钱款,因此,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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