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声音

一天“带薪如厕”6小时被解雇不冤

杨玉龙

本文字数:895

  □  杨玉龙

  员工在上班时间,多次长时间待在卫生间里,公司发现后将其解雇。员工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20万元。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认定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劳动纠纷中有如下细节:根据公司内部视频统计,涉事员工刘某在2023年2月份长时间停留卫生间11次,每次停留时间31分钟至3小时5分钟不等,日停留时间最短1小时22分钟,最长竟有6小时21分钟。

  如厕是很正常的事,但该案例中涉事员工的行为显然欠妥,他在工作期间停留在卫生间的时间已明显超出合理的生理需求范围。诚如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未能提交工作日志等相关证据,证明其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系履行工作职责。据此,刘某长时间停留卫生间行为构成擅离岗位。

  家有家法,司有司规。涉事公司制定了《考勤、假期管理制度》《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明确员工未经允许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2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1天,时长实行按月累计。这些管理制度均发布在公司内部网站,且涉事员工已点击阅读。

  此外,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也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比如,公司与刘某面谈后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2月24日解除,并将该通知书送达公司工会委员会。2023年3月3日,刘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履行了法定程序,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和程序方面都不存在问题。因此,涉事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冤。

  对于劳动者来说,该案无疑是一堂法治课。虽然劳动者享有休息等法定权利,但不意味着权利可以滥用。在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框架内行使权利,不仅是作为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对自身权益的守护。

  对于用人单来说,该案同样具有借鉴意义。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规章制度,并确保内容和程序合法,以此作为约束和管理员工的依据;另一方面,人性化管理员工,并不意味着可以无底线包容,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既是单位的权利,也是对其他员工的交待。一个单位如果不能做到奖优罚劣,最终很可能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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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声音 A04一天“带薪如厕”6小时被解雇不冤 杨玉龙2024-05-24 2 2024年05月2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