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既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权利,也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继续履行养育、照顾未成年子女等义务的延伸。在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不应仅仅视为被探望的对象,其对父母也应当享有接受探望的权利,即赋予未成年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均衡影响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应当说,探望既是父母的权利与职责,也是未成年子女应有的权益。
当父母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由人民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必须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为出发点进行裁判。法院不仅要平衡父母的权利和责任,更要着眼于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保障情感需求,助力未成年子女茁壮成长。
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来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其他人不享有探望权;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仅为取得子女抚养权的父或母一方,其负有协助探望权实现的义务。无论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或是义务主体都无权转让各自的权利或义务,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在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者阻挠探望权主体行使权利。
众所周知,父母给予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和温暖是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它是决定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与心智发展的关键因素,故探望权是专为亲子关系而设立的。通过行使探望权,维护了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密关系,并达到即使父母分开也同样使未成年子女实现双系抚育的目的,这是使未成年子女免受婚姻破裂等带来的伤害,且对其进行家庭保护的最佳法律制度选择。
本案的判决有助于推动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引导公众认识到父母的权利和责任不应仅仅是基于血缘关系的自然属性,而应该是对未成年人子女全面福祉的不懈追求,强化了父母不论离异或者分开,都应对子女继续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
探望权的行使也需要父母双方的协商和配合,以子女的利益为核心,尊重子女的意愿和感受;社区、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可多方联动、共同参与,平衡和保障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及义务,确保探望权落到实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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