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同一幅作品,原、被告都有著作权登记证书

谁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

陈颖婷/祁晓栋/栾燕霞

本文字数:1400

  □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祁晓栋  栾燕霞

  同一幅作品原、被告双方竟都拿出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到底是怎么回事?谁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案情回顾

  同一幅画为何有多个“主人”

  原告周某是一名绘画师,在工作中设计创作了大量美术作品。2022年,出于对自身著作权保护的法治意识,其对上述美术作品申请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

  此后周某发现,被告甲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将上述美术作品用于生产素描本、笔记本等封面,并由乙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进行销售。

  周某指出,涉案美术作品是自己原创,并向某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某省版权局审核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未对外授权任何人或单位使用上述美术作品进行商业活动。故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然而,两被告表示,他们也有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对涉案侵权商品中使用的美术作品享有合法授权,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案外人丙公司,且该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亦于2022年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法院裁判

  构成侵权并发送司法建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作品登记证书只是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初步证明。当著作权权属存在争议时,法院除应对作品登记证书进行严格审核外,还应当审查创作者的作品首次发表情况、创作过程、作品底稿等证据。庭审中,原告另外提交了作品创作首发的证据,即其在社交平台上上传的作品创作过程的视频、图片等证据。

  而被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经当庭扫描作品登记证书二维码,显示证书状态为“已撤销”。原告的举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仅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被告获得了该公司的授权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另经查明,甲乙丙公司均为同一股东投资设立,系关联公司。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销售含有被控侵权图案的商品,构成对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案件审结后,法院向甲乙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两公司回函,已在公司安排定法律法规学习,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主动排查清理疑似侵权的产品,减少侵权的源头风险。

  法官建议

  企业事先应做好合规审查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司法实践中,商业化维权人对他人创作的作品进行重复登记、恶意登记,后对其他商业主体依据其已经获得的《作品登记证书》进行授权,损害了真正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导致相关诉讼案件的发生,加大司法审查难度,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对此法官建议著作权人在做好著作权登记的同时,应当保留作品的底稿、原件,或者创作过程、首次发表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印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企业应树立未获得授权的作品不得直接使用的基本观念,避免直接使用从网络上搜索到的图文。如确需使用,可以在正规图库素材网站通过购买作品版权的方式进行使用。除此之外,相关管理部门畅通作品登记异议、撤销机制。若已经登记的作品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已经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应当被收回、撤销,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进行著作权登记或滥用著作权的,建议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建立申请人黑名单机制,引导申请人在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切实做到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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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谁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 陈颖婷/祁晓栋/栾燕霞2024-06-04 2 2024年06月0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