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拍案说法

分居期间丈夫藏匿女儿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明确该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陈颖婷/官晔/贺艺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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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官晔  贺艺箐

  一方抢夺、藏匿孩子,另一方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孩子的探望权该如何行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首次针对分居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禁令,明确认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案件回顾>>>

  王先生与宋女士结婚数年,育有一女小爱(化名),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自2022年7月起,小爱随爷爷奶奶离沪至王先生老家共同生活。最初,宋女士还能通过视频等方式与小爱交流。然而,随着夫妻矛盾逐渐升级,宋女士要求探望、询问孩子入学情况等合理要求,均被王先生拒绝。仅有的一次探望,还是在中间人家中,探望时长也只有短短10分钟。宋女士到王先生老家等地寻找孩子踪迹未果,多次报警寻求帮助,警方也多次对王先生及父母劝诫,但小爱仍然无法得到母亲宋女士的探望接触。因此,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禁止王先生抢夺、藏匿孩子。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形式上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子女抚养矛盾,实则关系到分居期间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及未成年子女人格权益的保障。小爱离沪时不到1岁,现不足3岁,无论是从生理、心理特点还是成长规律角度,正处于需要母亲关爱的关键时期。分居期间,一方藏匿子女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对未成年子女造成较大心理伤害,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是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小爱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依法应予支持。

  为切实保证履行的实际效果,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外,浦东法院还一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提示婚内探望方式与时长,并要求被申请人定期报告未成年子女监护及探望的履行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合法权利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予以惩治。

  该案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王先生表示已清楚行为性质,并及时向法院书面披露小爱的现住地及入学信息,协助宋女士进行了探望,还表示分居期间将配合妥善安排孩子抚养及探望的具体事宜。

  说法>>>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分居期间抢夺、藏匿子女,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成长既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父母双方对其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在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基本人格权益。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抢夺、藏匿子女,对另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均会造成较大的心理伤害,是家庭暴力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分居期间如何处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及探望问题?

  夫妻分居期间,必然产生未成年子女暂随一方共同生活的事实。立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直接抚养权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为弥合因婚姻状态异动,父母一方缺位而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需确保非共同生活一方与孩子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感情维系和沟通。夫妻在分居期间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及探望的履行情况,可作为今后确认抚养权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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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6分居期间丈夫藏匿女儿 陈颖婷/官晔/贺艺箐2024-06-18 2 2024年06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