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多元解纷

明明按要求整改了 街道还是“不满意”

法官参与制定施工方案,实质性化解矛盾

傅婷煦/章炜

本文字数:1507

  □  记者  章炜  通讯员  傅婷煦

  “法官,我明明做了整改,可是街道办又要我改回去。后来的几次决定书我没有收到,现在都过了行政复议的期限了,我只能来法院。”张先生一纸诉状递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请求判决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责令恢复原状决定。接到该起案件后,主审法官以审促调,令这起房屋改装纠纷妥善解决。

  “后来的几次决定书

  我都没有收到”

  张先生称,他将房屋的阳台窗改建成了一扇小门。在收到街道办的通知后,他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可街道办认为整改并不合格,又责令他恢复房屋外貌。然而,在未能达成有效沟通的情况下,街道办通过邮寄、公告等形式再次发出的《责令恢复原状决定书》,张先生表示都没能收到。数月后,在看到报纸公告时,他早已失去了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的机会。

  合议庭了解到,房屋所在小区存在不少类似的自行改建情况,小区居民对该案也较为关注。因此,从推动小区治理、维护社区和谐的角度出发,更应当实质性化解矛盾,避免类案纠纷。

  对此,合议庭决定以审促调,先以开庭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庭审中,街道办对执法程序做出了说明。“2022年1月到3月期间,我们采用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的形式,都没能顺利把决定书送达到张先生手上,这才采用了公告送达形式,我们还在单元楼门口张贴了这份公告。”

  “可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事儿。当时,只有我母亲一个人在家,她又害怕,不敢开门,后来我也没有听谁说起过要我再整改。”张先生解释道,“我把整改结果告诉了物业,让他们转告街道办来验收,此后就再也没有收到回复了。而且,我回家都是从地库出入,从没有看到什么公告。”

  通过庭审,主审法官了解到,尽管街道办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举证,但仍然反映出了一些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

  对于改建阳台的原因,张先生说:“我的母亲患有老年痴呆,她常常会把自己反锁在家里,我在外面根本打不开门,这才把阳台改成了小门。”

  原来,张先生对房屋的改建事出有因。并且,他不仅在改建时特意保持房屋与小区外观的一致性,在收到街道办的意见后也积极进行了整改。合议庭认为,该案调解的可能性极大。

  法官现场制作笔录

  制定施工方案

  庭审后,主审法官拨通了张先生的电话,询问他是否愿意与街道办协调沟通。“不是我不愿意,是我不知道到底怎么做才符合街道办的要求。”张先生说。

  随后,法院联系了街道办,结合具体庭审情况,告知其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另一边,经过多轮沟通,张先生终于表示,他愿意配合将阳台恢复原状,并提出了初步化解方案。

  主审法官进一步向张先生释法明理,即使街道办因程序违法而败诉,但由于私自改建房屋确属于违法行为,街道办仍可依法再次对他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最终,经过反复沟通、多轮协商,张先生对街道办的执法行为表示了充分理解,街道办也同意了他提出的和解方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如何在对现有房屋状况损害最小的情况下,恢复阳台的原有外貌呢?合议庭决定,与街道办的施工人员一同前往涉案房屋现场,展开实地勘查,再进一步制定切实有效的施工方案。主审法官和助理现场制作笔录,记明施工的步骤、具体要求、时间节点。在确定了最终施工方案后,各方当事人都对此进行确认并签上了名字。张先生当场书写了撤诉申请,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合议庭并未就此止步。主审法官敦促业主及时高质量地完成施工。一周后,房屋的恢复工程提前施工完毕。主审法官再次与街道的执法队进行沟通,指出其在执法办案时,在文书制作、文书送达、办案周期等环节存在的疏漏,街道执法队也积极进行反馈和回应。在回信中,街道执法队感谢承办法官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对案件各环节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帮助其认识到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有助于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办案水平,实现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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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多元解纷 B04明明按要求整改了 街道还是“不满意” 傅婷煦/章炜2024-06-21 2 2024年06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