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消费领域消费者办卡容易退费难、经营者跑路消费者维权难等乱象频发。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卷款跑路”构成欺诈、消费者预付款后七日内可申请无理由退款等,有助于指引预付消费领域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司法解释仅解决个案问题仍有局限性
“无论是美容还是健身领域,预付式消费历史悠久。这是一种店家通过让利打折、额外赠送等优惠套路,诱导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再分期消费的模式。消费者一旦交纳预付款办卡后,店家可能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和减少服务频次节省成本,甚至容易诱发店家卷款跑路问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该司法解释进步意义显著,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有助于推动预付卡制度的完善发展,但主要针对个案和具体案件,在处理整体行业问题时,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王镭看来,预付式消费领域之所以乱象频现,内在原因主要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力量不对等,而预付式消费模式又加重了双方的不对等。因此,需要法律法规介入予以扭转,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更加充分的保护。“征求意见稿”从司法角度完善了消费者的嗣后救济途径,第15条的“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定”是最大亮点和突破,对于防止消费者在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盲目消费具有重要意义。
相较于司法解释的嗣后救济前期保障更为重要
预付式消费纠纷往往涉案人数多、标的金额小,单个消费者可能因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而终止维权,这无疑助长了个别不良商家的违约行为。“征求意见稿”虽给出了明确的裁判指引,但诉讼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并不是消费者的首选维权途径。
叶林表示,预付式消费长期以来处于弱监管状态,前端监管机制并不完善,诸如发卡资格谁来审核、预付资金由哪个机构监管等问题,目前尚未得到回应。在消费者投诉店家跑路后,是否会触发行政监管,市场监管局应当如何及时启动行政执法以保护众多消费者免受侵害,这些都需要在规则上进一步予以明确。
“相较于司法解释的嗣后救济属性,对消费者的前期保障则显得更为重要,这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如采取多样化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措施,更具一定的主动性和预防性。”王镭告诉记者,监管和执法依据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外,更多依赖于地方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于消费者维权更具可操作性。例如,《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明确经营者的发卡和资金管理、信息披露、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等义务,并建立了统一的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方便行业日常监管,消费者则享有查询等权利,并可以通过相关投诉举报平台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建议司法解释明确预付资金属于预收账款
目前来看,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抓手还无法满足消费者的维权“需求”。对此,叶林认为,“征求意见稿”按照个案逻辑解决问题,并未有针对性地将经营者跑路等场景进行规则设计,也未提及经营者清算时的资金处理方式,不利于消费者维权。因此,应当明确预付资金属于预收账款,在清算时,法院可以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区别于经营者的一般债务,在办理清算过程中,将这笔资金单独列支并提存。他建议在清算中引入提存的方法,建立提存机制并将其提交至公证处,这有助于防止预付卡消费中店家携款外逃的情况发生,消费者可以到提存机构取出自己对应的部分款项,有利于对消费者的整体保护。
王镭则建议未来在国家层面修改法律或行政法规,对预付式消费相关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而《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的则是15日;再如预付式消费往往涉及一些跨地域的连锁品牌,发生纠纷后可能产生执法或司法管辖权争议,并且各地执法尺度可能存在不统一问题。此外,还要注重监管法规与法院司法解释的配套衔接。如《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均有消费者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完善相关支持公益诉讼的配套机制。由于预付式消费主要存在于零售、住宿、餐饮、健身等大众消费领域,所发生的纠纷涉及众多消费者,往往更适合通过各地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形式进行集体维权,因此,需要完善这方面的规定。(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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