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拍案说法

已激活数据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收到网购手机当天 要求退货却被拒绝

杨祎钒/董永强/徐荔

本文字数:1545

  □  通讯员  杨祎钒  董永强

  记者  徐荔

  最近,因为网络促销活动,有不少“剁手党”享受到了“买买买”的乐趣,不过,在下单的同时务必保持理性,切莫下单一时爽,退货两行泪。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购手机后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买家的诉讼请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案件回顾>>>

  2023年6月8日,原告于被告在某网络商城平台的手机店铺处购买了一部手机,金额为4399元。原告于当日11点左右收到货后,拆除一次性包装膜,开机后按手机开机流程操作后接入W ifi网络,后发现该商品屏幕显示不适合个人需求,于同日中午两次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都被被告拒绝。双方经交涉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在商城页面标识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支持一次性包装破损)属于霸王条款。原告尚未进行插入手机卡和激活手机操作,商品属于完好状态。

  原告同时认为,被告在商城销售页面未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虽然在手机的商品详情页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显示页面对该款撕毁一次性包装膜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退货的情况进行了标注,但不属于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付款)中的告知,因此被告不能免于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被告则表示,原告已经对手机进行激活,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属于行业惯例。而且被告在购买页面、购前须知和交易成功后的页面均设置了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告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手机购买页面设置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的提示,购前须知中也有提示,虽然原告称没有插入,但事实上原告已将手机激活,保修期已开始计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而涉案手机的外包装已拆封处理,并按开机流程进行了开机,接入了互联网,符合产生激活等数据类及外观类使用痕迹的情形,可视为商品不完好。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七天无理由退货”固然好用,但此条规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

  ●退货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是否可以退货的关键在于商品的价值有无实际贬损,是否影响二次销售。

  ●何为“不宜退货的商品”?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不宜退货的商品”主要是以下三类: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以上三类商品,若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则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如何认定“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厂商一般会设置激活功能并采取个人信息注册的方式,来确认售后使用者的唯一性,保护自身的销售权益。且保修期限也会在激活后便开始计算,所以该类商品一旦被激活,必然会影响二次销售。由于产生了数据类使用痕迹,商品已经不完好,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比如本案中涉及的手机。实践中常见的这类商品还有护肤品、化妆品等。

  判断拆封或激活后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应结合商品属性、包装外观、使用性能、查验习惯、拆封损耗、还原难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具体分析判断。对于没有超过检查商品的必要限度,并保持商品完好的,经营者不得以商品拆封为由拒绝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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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6收到网购手机当天 要求退货却被拒绝 杨祎钒/董永强/徐荔2024-06-25 2 2024年06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