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拍案说法

说好一人一半的房子嫂嫂却反悔占为己有

杨青青/徐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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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杨青青  记者  徐荔

  刘先生的哥哥去世后,嫂子本来和刘先生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双方各占一套房子的一半,可是不久嫂子却反悔了,以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不同顺序继承人约定分割遗产是否有效?嫂子是否有权撤销协议?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后反悔

  刘先生的哥哥单身多年,年近古稀才与张女士结婚,婚后无子嗣。2021年3月,刘先生的哥哥因病去世,遗留下一套登记在他名下的婚前个人房产。由于结婚前,刘先生对他颇为照顾,因此基于刘先生哥哥的生前遗愿,张女士和刘先生达成协议,约定按份共有刘先生哥哥的这套房产,双方各占50%。

  然而,同年5月,张女士反悔,以自己是唯一继承人为由独自办理继承公证,将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刘先生认为,嫂子的做法违背承诺,因此诉诸法院,要求嫂子履行协议。

  一审时,张女士称,丈夫没有留下遗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仅她一人,而遗产分割协议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她表示,丈夫去世后,刘先生到家中要求分得房屋份额,她独自一人在家感到惶恐,另考虑到家庭和睦,才受误导签订了协议。后来她认为自己被骗,不愿将案涉房屋的一半份额赠与刘先生,就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了自己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是刘先生哥哥的遗产,张女士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刘先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双方共同签署协议,一致确认刘先生哥哥生前遗愿,以及各方对刘先生哥哥的照顾事实,明确约定各自所得的份额。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论从情理角度还是法律层面,各方应依约履行。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应向刘先生支付50%房屋折价款。

  嫂嫂应当履行协议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虽然张女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刘先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张女士也认可刘先生对先生的照顾事实,双方也正是基于对刘先生哥哥生前的共同照顾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从情理上来看,各方签订协议的出发点是夫妻及兄弟间相互扶持的情感回馈与延续。从法律上来看,虽然刘先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基于他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照顾分得适当的遗产,亦无不可。因此,不论从情理角度还是法律层面,各方本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现张女士以遗产分割协议是己方对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赠与为由主张任意撤销权,法院难予支持。

  经法院的释法明理,张女士逐渐回归签订协议时的初衷,认可按当初的协议履行。与此同时,法院还深入了解了各方现实诉求。张女士表示,婚后她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这处房屋是她的唯一居所,且她也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刘先生则表示,案涉房屋原先是父母的公房,后来由哥哥通过售后公房形式买入,他对该房屋也有感情,希望保留该房屋。根据双方各自意愿,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在当初协议的基础上达成新的遗产处理方案,约定该房屋由刘先生所有,并由他一次性支付张女士折价款用于购买新居所,张女士搬出该房屋。调解协议签订后,各方已经按调解协议自主履行完毕。

  说法>>>

  法律鼓励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就被继承人遗产继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是传统家庭道德和实现参与继承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此外,法律未对遗产分割协议签订主体作出严格限制。遗产分割协议的签订主体一般为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若第二顺序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而与第一顺序继承人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继承人的顺序问题不应当直接影响遗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判断。

  本案中,张女士与刘先生签订协议的初衷是延续夫妻及兄弟间相互扶持的美好情感。“死者已矣,生者如斯”,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更应该团结友爱、互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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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5说好一人一半的房子嫂嫂却反悔占为己有 杨青青/徐荔2024-06-28 2 2024年06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