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多元解纷

“天气又热又潮湿化工品快变质了!”

法官奔赴码头及时调解 促成纠纷顺利解决

王葳然/姜圣芃

本文字数:1507

  □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姜圣芃

  在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批化工品被留置在码头仓库里。随着时间流逝,部分化工品超出保质期,潜在的损失越来越大。上海海事法院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让纠纷及时化解,避免因全部货物超过保质期而变质导致的更大损失,最大限度实现了各方利益的统一。

  货物被扣引纠纷

  2023年7月,某研究所将一批化工品委托一家国际物流公司(下称“甲公司”)订舱出运,甲公司转委托另一家物流公司(下称“乙公司”)办理从工厂到码头的集港运输。然而,甲公司资金链条断裂,乙公司因甲公司欠付之前多票运费,扣留了这批货物。

  研究所得知货物被扣之后十分着急,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回货物。研究所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被告甲公司和第三人乙公司共同返还货物并赔偿货物贬值损失50余万元,同时申请法院对涉案化工品进行保全。

  案件受理后,研究所向承办法官表示,已有一部分货物超出了保质期,且货物目前的储存条件未知,如不尽快取回,也可能因高温高湿天气而变质。研究所迫切想要取回货物,避免更大损失,但因无法获知货物具体的下落,无法提供仓库地址。法官随即分别与甲公司、乙公司取得联系。

  但甲公司表示并不知晓货物具体下落,也已无力偿还研究所损失,而乙公司则拒不提供货物地址。纠纷解决陷入了僵局。

  法官释法解心结

  “我们公司目前经营非常困难,还有不少欠债,目前真的拿不出钱来偿付。”甲公司负责人对法官表示。面对这样的情况,法官认为解开这起纠纷的关键点是扣留货物的乙公司。

  “我们被甲公司欠了那么多运费,扣了这批货物有什么问题吗?听说很多被甲公司欠钱的公司也是这么做的。”原来,乙公司联系了被甲公司拖欠货款的同行,这些公司也是采取这样的措施来主张权利。然而,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债权人留置其所占有的第三人动产应限于“因同一法律关系”,即限于因涉案货物运费所发生的债务。

  “在你们这起案件中,你方并未履行涉案化工品的运输义务,另一方面,此前甲公司的运费拖欠与这一单运输也不能混为一谈,属于错误留置,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在最初的谈话中,乙公司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在情感上无法接受没有留置权,甚至表示打算卖掉涉案化工品以偿还债务。考虑到乙公司被甲公司拖欠了几十万元的运费,法官对乙公司的心情非常理解,用耐心细致的态度解释相关法律。

  “你咨询的同行采取的留置措施,跟你的情况完全不同,他们的留置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为打消乙公司的疑问,法官帮助他们仔细分析其他同行留置权的依据。

  亲赴码头促调解

  “如果我把货物还给他们了,他们会不会继续向我追索那部分超保质期货物的损失?如果这样的话,我们索性不还了。”

  承办法官了解到乙公司的心结后,告知研究所,如果乙公司拒不偿还货物而继续诉讼,最终一判了之的结局可能“三败俱伤”。甲公司和乙公司虽有败诉风险,但研究所即便得到一纸胜诉判决,若得不到履行,研究所损失仍无法弥补,并提醒研究所在所有货物变质之前取回货物是当下减损的重中之重。

  但由于前期的摩擦,各当事方对彼此信任不足,希望法院能介入协调。按照约定的时间,承办法官奔赴码头,与三方当事人在码头仓库一同验货。研究所查看货物后表示,虽然有部分破袋和部分货物超过保质期,但整体状态可以接受。在法院的组织下,各方在码头仓库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乙公司随即将货物运送至研究所,困扰各方近一年的纠纷,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最终得以圆满和解。

  上海海事法院法官因地制宜,将调解工作带进了码头仓库,促成纠纷最终顺利解决。研究所及时取回货物,避免了因全部货物超过保质期而变质导致的更大潜在损失,甲公司和乙公司则因研究所不再追偿而免于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各方对于调解结果均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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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多元解纷 B04“天气又热又潮湿化工品快变质了!” 王葳然/姜圣芃2024-07-05 2 2024年07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