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拍案说法

试播未通过被解除合作传媒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王葳然/胡明冬

本文字数:2062

  □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胡明冬

  互联网直播产业火爆,很多人成为网络主播,然而,相关纠纷也经常出现。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黄女士应聘某传媒公司才艺主播岗位,面试通过后以个人账号加入公司公会,并在公司办公地点进行直播。然而,工作数日后却被传媒公司告知试镜没有通过,解除合作。黄女士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她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案件回顾>>>

  2022年11月,某传媒公司在网络发布招聘信息,表示提供某直播平台才艺主播岗位,可享无责保底、根据直播时长对应不同薪资范围、休息时间自由安排、工资可日结可月结。黄女士通过面试后,以自己的个人直播账号加入了传媒公司在直播平台的相应公会。直播平台《合作记录详情》载明,黄女士作为主播享有直播音浪收入、付费连线收入、嘉宾连线收入,以上三种收入均在扣除平台分成后由黄女士分成90%、传媒公司分成10%,而直播音浪收入直接发放至黄女士个人账户。

  2022年11月18日至22日,黄女士在传媒公司办公地点进行了网络直播及少量照片拍摄、视频录制。双方达成一致:今后直播素材由黄女士自行挑选,直播时长不固定,直播时段由双方商议后决定。然而,11月23日,传媒公司却告知黄女士试镜没有通过,并且没有支付黄女士报酬,双方合作就此终止。

  黄女士认为,自己与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传媒公司终止合作,应支付她直播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是,黄女士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但没有获得支持。随后,黄女士以上述请求诉至法院。

  庭审中,传媒公司辩称,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仅愿意向黄女士支付直播期间的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主播作为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其与网络直播平台或者经纪公司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可一概而论。

  从管理方式看,传媒公司不对黄女士进行考勤管理,黄女士可自行选择拍摄素材,且直播时长及时间段不固定;传媒公司虽一定程度上安排、管理黄女士工作,但该安排也需黄女士进行确认,因此,这种管理是基于传媒公司为黄女士提供直播运营服务而进行的必要管理,且双方之间地位较为平等,不同于劳动关系中具有人身从属性的劳动用工管理。

  从收入分配方式看,正常情况下黄女士收入主要来源为平台收入分成,且分成比例达90%,远高于传媒公司,黄女士收益金额取决她的直播情况,由平台按预设比例直接支付至黄女士个人账户,不受传媒公司控制,该收入分配方式、收入形式不同于劳动关系中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给付。

  从双方合意看,黄女士基于合作关系加入传媒公司公会,合作详情页面记载分成方式等内容,双方线下没有另行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就社保缴纳等一般劳动者关心话题进行过磋商,双方缺乏建立劳动关系合意。

  根据上述情况,黄女士与传媒公司之间不存在紧密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其职业缺乏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因此难以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而庭审中,传媒公司明确表示虽不认可劳动关系,但同意按照黄女士诉请支付直播期间报酬,于法不悖,应当准许。据此,宝山区法院判决被告传媒公司支付黄女士直播期间报酬700余元,并驳回黄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说法>>>

  ●  妥善处理新业态用工争议,促进平台经济良性发展

  在传统演艺领域,企业以经纪人身份与艺人订立的合同通常兼具委托合同、中介合同、行纪合同等性质,并会对艺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与“安排”,但此类管理安排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安排,因为这种情况下,企业与艺人之间仍系平等主体,缺乏劳动关系所特有的强从属性特征。

  随着网络直播产业的迅猛发展,产生了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网络平台等主体,对于网络主播与其涉及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可一概而论。法院应秉持事实优先原则,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审查,在保障网络主播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兼顾新业态相关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劳动关系的不当泛化,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平台经济良性发展并重,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  没有劳动关系≠失去法律保障,非劳动关系下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在涉及新业态的用工争议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往往是双方的争议焦点。但即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

  ●  持续加强产业引导,充分发挥平台经济优势与活力

  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通过平台从事全职或兼职劳动,获取报酬。然而,平台经济相应地也造就了相关企业缺乏规范、从业人员保障不足等局面。

  2023年11月8日,人社部办公厅专门印发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保障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从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与劳动者依法维权等不同角度提出了相关指引,对于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相关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政策文件的学习,及时调整管理模式与经营方式,善待新业态从业人员,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平台经济应有的优势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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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5试播未通过被解除合作传媒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王葳然/胡明冬2024-07-05 2 2024年07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