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遭遇车祸导致九级伤残 根据鉴定赔偿要打3折?

胡珺

本文字数: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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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述”版由申房所、盈科所冠名推出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珺

  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赔偿,却因为鉴定报告中认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是原告九级伤残的次要因素,外伤参与度拟为30%”,导致保险公司要求对所有赔偿额打3折。

  由于对赔偿金额协商无果,当事人只能起诉维权。

  骑车出门

  遭遇车祸受伤

  60岁的张大妈有一辆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这天她骑车外出,在路口被一辆小轿车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刘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当日,张大妈被送往医院看了急诊。

  在进行了一系列检查之后,医生向张大妈介绍了手术治疗和保守治疗这两种方案。

  由于张大妈表示需要回去和家人商量一下,于是医生同意她先进行保守治疗,同时提醒她密切关注自己的伤情以及恢复情况,如有必要还是建议她接受手术。

  从医院回家后的几天,张大妈感到自己受伤的部位一直非常疼痛,甚至几次出现上肢麻木的情况,为此她去了几家不同的三甲医院进行检查,并听取医生的治疗意见。

  而在事故赔偿方面,刘先生表示自己既然已经被确定为全责,肯定愿意作出相应赔偿。而且他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和赔付额很高的第三者责任险,因此赔偿问题不需要担心。但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需要等张大妈治疗完毕并对伤情作出鉴定之后,才能依据相关凭证由保险公司赔付。

  于是,张大妈决定先治好自己的伤病再说。经过与家人的商议,同时听取了多名医生的建议,张大妈最终下定决心住院接受了手术治疗。

  手术后经过大约半年时间的休养,张大妈去鉴定机构做了一次伤情鉴定,结论是:她在自身颈椎退变的基础上遭交通事故外伤,遗留颈部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同时确定休息期为180日至210日,营养90日,护理120日。

  有了这个鉴定结论,张大妈就准备据此向负事故全责的对方索赔了。

  鉴定结论

  “参与度为30%”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在这起事故中,肇事方刘先生负全责,他投保了交强险和赔付额很高的第三者责任险,自己也已经治疗完毕有了伤情鉴定和相关病历和单据,张大妈以为之后的索赔只是走个流程,没想到鉴定结论中的一句话却引来一堆麻烦。

  鉴定报告中提到这么一句话:“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只是原告九级伤残的次要因素,外伤参与度拟为30%。”

  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这样的结论,他们只能按30%即所有赔偿的3折来理赔。

  而张大妈则认为,自己虽然确实长期感觉颈椎有不舒服的情况,但她一直认为这是老年人的正常现象,从来没有因为颈椎病去医院检查或者治疗过。如果说赔偿中有个别项目需要按“参与原因”打折她还能理解,但9万元的医疗费也要自己承担一部分,她和家人怎么也想不通。

  因为张大妈手术治疗的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伤”,而不是基于自身问题的“病”。

  由于与保险公司和肇事人刘先生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大妈的子女找到了我,让我代理索赔事宜。

  保险坚持

  理赔须打3折

  在梳理了相关证据和治疗及索赔的相关证据后,我和保险公司再次商讨了赔偿事宜,但对方依旧坚持之前“打3折”的意见。

  于是,我们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法官很快组织了开庭。我方提出了9万元医疗费、12万元伤残补偿金、360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18000元误工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元的赔偿诉请。

  除了对部分金额稍有异议之外,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对大部分赔偿项目并未提出异议,但对方坚持认为,由于交通事故在原因形成中的参与度仅有30%,因此保险公司也应基于这一比例担责,也就是所有赔偿项目都要按这个比例打3折计算。

  法院判决

  赔偿大幅提高

  关于鉴定报告中的这句话及它的法律含义,我给出了如下意见:

  虽然鉴定结论认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只是原告九级伤残的次要因素,外伤参与度拟为30%,但这仅仅是病理上的因果关系判断。

  生活常识表明,尽管颈椎退变是中老年人群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发展成病并严重影响生活的只是少数人,大多数人只是在劳累之后有颈椎酸痛感,而基本的劳动、生活不会受到严重影响。

  这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张大妈并无明显病症,从未因颈椎疾病到医院治疗,如果不是发生交通事故,她很可能像大多数正常人一样一生都不发病。

  因此,张大妈自身的疾病因素仅仅是内在原因,交通事故才是导致她损害后果最终显现的直接原因。

  我们承认如果张大妈自身没有颈椎方面的疾病,那么她因为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会恢复得更好,但从因果关系来看,假如没有这次交通事故,张大妈就根本不会受伤,也就谈不上恢复好坏的问题。

  为了支持我的观点,我还提交了一份本市中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例,该案例曾作为“经典案例”出版。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全额支持了我方提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物损费、律师费、护理费,适当调整了误工费、营养费,只是在伤残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两项上考虑了鉴定中关于事故参与度的结论,支持了50%,最终的赔偿金额达到了19万元。

  判决后,各方都没有上诉,保险公司很快就履行了判决义务对张大妈进行了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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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3遭遇车祸导致九级伤残 根据鉴定赔偿要打3折? 胡珺2024-07-08 2 2024年07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