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夏天
调用3000万元公募基金,持有某股票2个月,即可拿到百万元好处费?面对如此诱惑,某公募机构投资经理杨某的底线失守了,成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帮助不法分子减少资金成本,控制流通盘的帮凶。而作为资深会计的刘某某,在明知客户公司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仍为公司发行债券提供虚假财务账套给券商,最终造成近亿元的2年期私募债券到期后无力支付本息,造成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显示,全国基金投资者也就是俗称的“基民”数量已超过7亿人。如何守护这一广泛群体的合法权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对此,上海检察机关持续聚焦“五个中心”建设,“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
“守门员”失守 竟成证券犯罪资金“放大器”
虽然公募基金在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但当作为“守门员”的公募机构内部人员被金钱贿赂腐蚀,公募基金同样有被不法分子当做证券犯罪中的资金“放大器”风险。
近日,上海检察机关“聚焦建设‘五个中心’检察在行动”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三场在市检察一分院举行,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9-2023年度证券期货犯罪检察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其中就包括了这一案例。
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上海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其实际控制的450余个他人名下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3只股票,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
其间,李某某等人为达到控制流通盘从而减少操纵所需资金成本的目的,经陈某某等层层联系到某公募机构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经理杨某,杨某按约定使用公募基金买入并持有市值3000万元的操纵目标股票2个月,并共同收受李某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195万元。
去年6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提起公诉,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经营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0万元;对被告人杨某、陈某某等5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25万元至10万元不等。判决现已生效。
“当前,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呈现出组织化、链条化、集团化的趋势。”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收受贿赂,帮助操盘方减少流通盘“锁仓”的,应认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共同犯罪或相关职务犯罪。检察机关通过全面查处违法犯罪各环节的主要参与人员,从严打击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受贿犯罪等衍生犯罪,全链条打击黑灰产业链。
检察官提示,操纵证券市场是最严重的证券犯罪之一,场外配资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破坏“三公”原则,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强调,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
明知客户连年亏损 资深会计仍为其发行债券做假账
近亿元的2年期私募债券到期,但发行公司无力支付本息,造成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然而究其背后原因,这竟是一家净利润连年亏损的公司由领导层串通财务、会计师事务所等各个关口,出具了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而有意为之的欺诈发行债券犯罪。
陈某某与关某开了一家物流公司“夫妻店”。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陈某某,总经理为其妻关某。2013年下半年,为解决物流公司资金短缺问题,两人商定通过发行私募债券方式融资。
为此,陈某某、关某伙同该公司财务经理周某,某财务咨询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某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等财务凭证,通过T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营业收入、利润、资本公积等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并从承销券商H证券公司获取了包含上述审计报告数据的《物流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4年3月至7月,物流公司先后向某期货公司、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等三家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0.9亿元。2016年7月上述私募债券到期后,物流公司无力支付本息,造成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
后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提起公诉,法院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关某、周某、刘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2年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刘某某判处罚金1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该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处罚也更加严厉。”据一分院第三检察部王英杰检察官披露,虽然在该案件办理期间,物流公司宣告破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涉嫌犯罪的单位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关某和周某作为物流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某作为外聘的资深会计人员,本应恪守执业准则规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制作真实的财务数据,但其在明知物流公司净利润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仍为公司发行债券提供虚假财务账套给券商,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的共犯,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王英杰还介绍,案发后,检察院结合其他同类案件中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审计业务时,未勤勉履责,甚至参与财务造假等情况,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了检察建议,并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达,该协会逐项落实整改完善措施。
零容忍、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倡导行业自律和风险防控
“五年来,一分院受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暴露出一些新的特点、趋势,一些新型犯罪手法频出。”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谈信友指出,相关案件显示,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犯罪中,私募基金逐渐被当成违法犯罪的账户“提供者”、资金“放大器”和操盘“熟练工”。特别是近期出现的利用私募基金嵌套FOF基金(Fund of Funds),由出资方、操盘方、资金中介三方相互配合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新型案件。私募基金虚构投资项目、募新还旧、降低合格投资者门槛、违规改变募资用途、抽逃转移资金等变相非法集资的案件呈多发态势,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白皮书》建议,坚持零容忍、全链条、全方位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重大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持续加大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力度。抓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压实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看门人”职责,通过高质效办案,向市场释放“零容忍”的明确信号。
同时,《白皮书》也建议推动上市公司风险防控和行业自律管理。据悉,上海检察机关结合监督办案,与监管机关、自律组织协同配合,协助把脉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行业监管等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公司法务等在风险防范、规范运营、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建立更加严格的信息形成、保密、披露制度,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加强诉源治理、有效预防犯罪。
记者了解到,本月1日起,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开始施行,是行业自律规范的有力体现。该《指引》共42条,内容覆盖私募证券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各个环节。其中,强调了要规范投资运作行为,明确投资策略的一致性要求,强调组合投资,禁止多层嵌套,规范债券投资、场外衍生品交易和程序化交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流动性管理,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