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下个月合同即将到期,但公司表示将不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非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一情形,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如果公司明确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应按上述标准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