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记者 陈颖婷
刘某在与公司同事的聚餐中,被指对女同事动手动脚、大呼要喝“交杯酒”,因此他被公司降职降薪。刘某不满公司的处罚,认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将公司和女同事们告上了法庭,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聚餐中大开女同事玩笑被指性骚扰
刘某是某公司的一名科长,2023年3月3日晚,他与17名同事聚餐。聚餐后,刘某被举报了。原来,一起聚餐的女同事张小姐和吴小姐共同向公司反映刘某存在性骚扰行为。
公司的反应很迅速,3月28日作出了对刘某进行调岗、降薪等处理决定,一个月后又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对于这个结果,刘某完全不能接受,他表示张小姐和吴小姐诬陷、诽谤他。他仅是在聚餐中开了个玩笑,说“要喝交杯酒”。刘某说,因为此事他的家庭关系受到影响,身心健康受到损害,事业上也出现了客户对他产生人品质疑的不利影响。由于性骚扰话题敏感且涉及自然人的隐私,加之公司规模较大,并以加盖公章的形式在公司内部进行扩大宣传,必然会侵害他的名誉权。为此,刘某将公司和两名女同事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
公司:处置职场性骚扰合理合法
公司表示,经多位员工反映,刘某存在职场性骚扰的嫌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审查,认为公司的处理并无不当。劳动仲裁委并未认定公司违法,因此公司的处理是合法合理的。相反,如果公司在收到多位员工投诉的情况下,仍置之不理,反而会涉嫌违法及破坏用工秩序,滋养公司内不良风气。
同时,公司并未超出必要范围宣扬或散播被告的不当行为,公司仅在做必要的调查取证以及公司内部必要的管理范围内做出通知,是公司自主管理权的需要。从“刘某降职处分相关资料”以及“公司内网的公告”可以看出,公司提及本事件及刘某名字的文件,仅发送给刘某个人以及公司领导、人事等必要人员,是在处理事件必须的范围内,且处分公告中,并未出现刘某名字,事件也仅描述为“针对职员不妥当的行为”,从该公告不会关联到刘某。并且公司一开始并未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仅仅把刘某调离原工作地点,避免对受害女性员工造成进一步心理障碍,但刘某不接受公司安排,拒绝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缺勤导致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处理均是依法依规的。
女同事:已有受害者看到原告出现应激反应
张小姐则表示,作为女性员工,不惜牺牲自己的清白名誉、工作进行维权举报,如果是污蔑,实在有违常理。事实上,大家确实感受到了被性骚扰,其中更有受害者明确表示,看到刘某在附近就会有应激反应,感到全身不适,事后没多久就迅速辞职的情况也实际发生。在2023年3月3日部门聚餐过程中,刘某确实存在对多名下属员工进行言语及肢体上进行骚扰的行为。她仅向公司做了事实陈述,并且其他员工也陈述了事件过程,各当事人之间的说法可以相互印证。
张小姐和吴小姐认为作为冲突事件的当事人,职场遇到性骚扰,向公司书写情况说明反应事实,是法律及公司制度赋予员工合法正当的维权途径,属于合法行为,也没有侵害刘某名誉的故意或过失。她们并未违法公开或散播本次事件,反而是刘某自己群发邮件,导致全公司都知道这件事情与他有关。因此,导致其名誉受损的是刘某自己的行为,与被告无涉。张小姐认为公司方在接受性骚扰行为的投诉反映后处理妥当,也希望更多受害者更加警惕职场性骚扰,不容忍,不沉默、不放纵,让更多受害者敢于说“不”,让性骚扰行为人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法院:公司处置职场性骚扰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刘某用人单位,依据其员工反映的职场性骚扰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后给予刘某降职、降薪及变更工作场所等处分,是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正常行使人事管理职责。在人事处理过程中,文件通知的对象仅限于刘某及相关管理人事人员,在内网发布的人事通知也并非仅限于刘某一人的职务变更告知,引用单位规范性文件并无不当,仍属用人单位合理行使人事管理职务范围内,不存在公然宣扬,导致他人对刘某社会评价降低的结果。
两名女员工通过正常流程向公司反映相关情况,配合调查的行为是其行使自身合法的权利,也不存在损害刘某名誉权的行为。被告职场骚扰的认定及相关人事处理是否合理,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但显然不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害。刘某主张被告存在广泛散布的行为,也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