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丁立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处处长
赵丹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简必周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早在2022年,上海检察机关就与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会签文件,共同建立了检察机关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工作机制。
为深度参与城市公共安全治理,推动韧性城市建设,今年,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浦东新区检察院、徐汇区检察院、长宁区检察院、静安区检察院、嘉定区检察院、金山区检察院、青浦区检察院、上海铁检院等九家单位又共同开展了“检察机关参与安全事故调查机制”项目。
本期“圆桌论法”就围绕检察机关参与安全事故调查的机制构建这一话题展开。
检察机关参与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丁立: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有其独特的价值属性和现实意义。
事故调查是一项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则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我国的事故调查偏向责任追溯,发生事故后,查明事故真相,是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前提,这里的法律责任可能是行政责任,也可能是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对于罪名的认定和量刑的判断很有帮助,尤其是对于可能存在交叉的罪名之间的认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并不足够专业。综上,检察机关的介入有显著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肯定是更优的方案。
“法律意见书”的定位与性质
赵丹:202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开始受邀参与事故调查的工作,从参与的100多起事故来看,我们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有了不少提升,但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检察机关发表意见的方式不统一,具体针对哪些内容发表意见不统一,发表的意见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有待加强。为了更加优化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的工作模式,也体现检察机关参与人员的履职专业性,我们倾向于用“法律意见书”作为载体来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的履职方式,包括是否查看现场、查阅了哪些证据材料,参与了几次讨论等方式;
二是检察机关对事故调查组已查明的事故原因、收集的证据和拟追责的人员意见发表意见和建议,包括:事故原因认定是否准确,有无需要进一步进行检验鉴定、分析研判的建议;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引导和补充取证的建议;对刑事追责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对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及根据现有证据研判分析是否构成犯罪;
三是对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提出预防性建议,发挥预防性司法的功能。此外,“法律意见书”在形式上要具备法律文书的特征,体现司法属性,要有检察机关参与人员的签名,体现检察机关参与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属性。当然,“法律意见书”这一名称有待进一步探讨,是否能使用“检察意见书”,更加体现检察特性,这方面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论证。
履职能力与履职保障
简必周:我们基层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履职保障的问题:
第一,充分探索并运用大数据平台来赋能监督,利用大数据赋能线索发现、支撑调查结论等。可以在数据互通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打破数据壁垒,如开发能够及时通报反馈事故调查进展的平台等。比如,我们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研发“火诉”消防领域犯罪线索智能化发现平台,以数据赋能监督,以算法排查隐患,以算力评估安全风险,通过多组数据的碰撞和交叉验证,快速识别消防领域犯罪线索并自主推送预警信息,可帮助防范和化解重特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第二,以规范化保障基础履职水平。可以把检察人员的履职内容通过细则、指引等方式规范化,并与应急管理部门会签相应的机制来保障基础履职水平。
第三,建立定期跟踪回访机制。定期和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阶段性回顾总结。针对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可以通过公开听庭评议、参与公开听证等方式加强案例剖析。
第四,从“四大检察”融合履职角度,全面协调各检察职能,最好能够吸收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官同步参与,强化内部线索移送。
赵丹:第一,检察机关参与安全事故调查机制需要外部的支持和保障。目前,市检察院和市应急管理局之间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通报都非常及时,但支持和保障不仅包括互相信息通报,还包括检察机关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全流程履职多个事项中的支持和保障,比如对参与安全事故调查检察人员的设置管理、选聘调用、职责履职、业务培训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二,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细化深化参与事故调查的具体履职职责,要对全流程履职的制度保障加强探讨。要努力探索一整套的工作流程,将检察机关参与安全事故调查机制作为一个体系化的工作进行研究和思考。
第三,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体化联动。在很多案件中,刑事只是一个方面,检察机关还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把涉及公共利益职能的工作线索移送到公益诉讼部门,融合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提前介入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围绕案件定性、调查取证等提出法律意见,并协助做好后续工作。
(召集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刘金泽;发言整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王启明 李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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