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44万买的二手新能源车随时会被“锁”

车主怒告销售商,法院:撤销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

夏天/杨锋/崔杰

本文字数:1525

  □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杨锋  崔杰

  新能源二手车市场兴起的同时,也容易引发矛盾纠纷。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新能源二车手消费者要求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购买二手新能源车的张先生发现,自己的车竟然存在被远程上锁的风险,而销售公司却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首任车主贷款未结清惹麻烦

  张先生向甲公司购买某品牌新能源二手车,购买前通过微信向甲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该车是否有车损、信用贷款等问题,甲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回复“没有问题”。后张先生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44万元,并配合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张先生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用车人账号变更遇阻,厂商客服回复称该车辆可能存在原车主未结清信用贷款或其他问题,所以账户无法变更。同时,案涉车辆存在信用贷的情况下会因未及时还贷而使车辆系统随时被关闭,导致无法使用。

  张先生立即找甲公司协商,甲公司表示,经与汽车厂商沟通,用车人账号已变更为张先生,但公司对于车辆系统关闭的问题无能为力。

  为维护合法权益,张先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诉请甲公司全额返还购车款44万元及因涉嫌欺诈承担双倍赔偿金88万元。

  甲公司辩称,公司方从前车主处以43万元购得案涉车辆,以44万元的合理价格向张先生出售,且已经如约完成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情况的基础。后续,张先生变更用车人账号遇阻,公司也积极协调处理,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张先生要求公司查清案涉车辆首任车主是否有信用贷显著加重了公司的交易负担。

  撤销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比甲公司从前车主处购买该车辆的价格与其向张先生出售该车辆的售价,尚在合理的利润区间范围之内。为核实该车辆是否存在购车信用贷,张先生当场与该厂家进行电话核实,但未能核实成功。

  后法院调查得知,该车辆原车主确实存在“购车信用贷款未还清”“可能会导致充电受限”情形。张先生作为该车辆车机账号中的主用车人,难以核实清楚是否存在购车信用贷、是否影响该车辆的使用,而此时要求甲公司查清上述事实实属超出其能力、过分加重其负担。

  该案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甲公司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张先生提出的甲公司存在故意欺诈、应承担二倍赔偿的主张缺乏依据,无法予以支持。但张先生是出于甲公司工作人员的错误告知并产生错误认识后与甲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尽管工作人员无法认定为故意欺诈,但也是导致张先生产生错误认知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原因。现张先生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可以予以支持。

  金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张先生与甲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张先生应向甲公司返还案涉车辆,甲公司向张先生返还购车款44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目前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是否受到欺诈,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对此,可以从经营者对商品的缺陷情况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的状态作出判断。二是经营者是否实施了欺诈的故意行为。对此,相关法律规定已经作出了相关列举性规定。如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了虚假的广告宣传,实施了以次充好的行为等。三是消费者是否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购买了缺陷商品。

  在案件证据不足以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情形下,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适用重大误解制度对此予以救济。在因为经营者的过错导致消费者重大误解的情形下,消费者如果不足以证明经营者欺诈,也可以主张重大误解。此时,构成欺诈与重大误解的法条竞合,由消费者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主张适用。消费者主张重大误解的,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相应的损失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由于经营者以外的原因出现重大误解情形的,其虽然可以主张因此撤销合同,但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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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44万买的二手新能源车随时会被“锁” 夏天/杨锋/崔杰2024-09-04 2 2024年09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