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法学院

第二届“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研讨会综述

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覆盖监督体系

朱非

本文字数:1385

  日前,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承办的第二届“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进程中的重点问题展开研讨。

  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监督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表示,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权利影响较大,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把制定程序纳入法治轨道,是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难点问题。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既是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课题,又是理论界面临的重大研究议题,期待研讨会能够形成重要的理论成果来助推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进程。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许安标表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具有重要功能作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的起草,要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坚持科学立法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和精神要求;健全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平等保护审查和宏观政策性取向一致性评价、风险效果评估、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等机制,严把审查审批关。

  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介绍了近年来全国人大通过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开展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等方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监督的情况,并指出要通过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局长周院生认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健全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扩大了附带审查的范围,明确了附带审查的程序和处理方式,强化了附带审查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增强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实践证明,把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非常必要,这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监督方式。下一步需要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边界、主体、内容、制定程序及监督机制等问题。

  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覆盖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曹鎏教授介绍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专家建议稿)的起草情况。她表示,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进程涉及初步探索期、统一规制期、法治化新阶段共三个阶段。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阶段性部署,地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积极性较高,并呈现出立法效力层级以及规制内容的多样化、立法模式的多样化、立法更新进度不一等特点。

  她认为,厘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识别标准、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和种类、优化制定程序、构建大监督体系以形成监督合力、夯实智能化保障的实现路径等难题凸显。《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专家建议稿)旨在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周期管理、全覆盖监督、高质量要求、数智化推进以及法治化保障,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此外,她还介绍了“专家建议稿”的亮点和创新方面: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与外延,并进行分类管理;二是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的基本原则体系;三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四是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多种模式;五是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与合理性双维度审核标准体系;六是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七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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