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法治论苑

美国反兴奋剂双重标准的解析与应对

肖永平/周青山

本文字数:4045

  肖永平  周青山

  □  尽管世界反兴奋剂规则体系并不排斥国家制定相关的反兴奋剂规则,但必须在《签约方条例遵守国际标准》的框架内,并要遵守其强制性规则。也有少数国家通过刑事方式严厉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但都仅对本国境内发生的特定兴奋剂违规行为定罪处罚。美国是唯一的例外。

  □  考虑到在巴黎奥运会上我国的金牌数与美国并列第一及美国部分媒体对我国运动员的蓄意抹黑和无端指责行径,建议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从法律舆论两个维度阻断美国将《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适用于洛杉矶奥运会,并将其作为备战洛杉矶奥运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24年7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就美国司法部调查中国游泳运动员兴奋剂案发表声明,对美国司法部调查中国23名游泳运动员因食品污染导致兴奋剂检测异常一案感到失望;同时表达了国际社会对美国《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的广泛担忧,因为该法规定美国有权对全球反兴奋剂系统的参与者行使域外刑事管辖权。

  《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的核心内容和目的

  2020年通过的《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规定,美国联邦司法部门对在美国领域外举行的“重大国际体育比赛”中发生的“重大国际兴奋剂欺诈阴谋”拥有域外管辖权。该法第二条界定了构成“重大国际体育比赛”的4项条件:至少1名美国运动员和至少3名其他国家运动员参赛;赛事适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比赛或系列赛事设置了奖项或表彰;赛事组织者或批准机构从美国获得赞助或财务支持,或者因有权在美国转播比赛而获得收益。关于“重大国际兴奋剂欺诈阴谋”的具体情形,该法规定:任何人(不包括运动员)故意实施、企图实施或者与他人共谋实施商业计划,企图通过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来影响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均属违法。该法规定美国对此类“重大国际兴奋剂欺诈阴谋”拥有域外管辖权,可处最高10年刑期和最高100万美元罚款,其目的是为美国运动员在重大国际体育比赛中谋求竞争优势,便于美国司法部和法院借维护公平竞赛之名,行干涉他国内政、遏制他国发展之实。

  《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不符合国际体育法基本原则

  尽管现代国际法并没有明确禁止主权国家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但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是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不能违反国家主权原则,必须符合国际礼让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还要考虑具体领域的特定要求,才能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尊重。美国在反兴奋剂领域行使域外管辖权,是其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滥用“长臂管辖”的又一例证,不符合国际体育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该法违背了国际体育自治原则。自治是体育的重要特性,也是提高体育魅力的重要保障。当前,国际体育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实施有效的体育自治体系,那就是以国际奥委会为核心,众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国内体育组织和专门性国际体育组织所形成的全球体育自治体系,具体包括《奥林匹克宪章》《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等,还有相关体育组织制定的内部章程、规则等。这些规则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有效形塑了国际体育的良好秩序,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尊重。美国作为当今国际体育的重要参与者,理应尊重和维护这一秩序,但美国罔顾既有国际体育自治体系,通过国内法性质的《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不惜以刑事手段干涉国际体育自治,是赤裸裸的霸权主义,必将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抵制。

  其次,该法破坏了行之有效的全球反兴奋剂体系。国际体育界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为核心,围绕《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已经构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全球反兴奋剂体系,并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当今世界最权威最全面的反兴奋剂规则,国际奥委会和大多数单项体育组织,通过自愿签署方式,接受了该条例。而国际体育自治的金字塔结构,保证了洲际和国内体育组织必须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否则不能参加这些组织主办的比赛,也不能申办这些组织的赛事。

  为进一步完善世界反兴奋剂规则,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还通过了一系列强制性标准,如《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签约方条例遵守国际标准》《结果管理国际标准》《教育国际标准》,他们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共同构成完整的世界反兴奋剂规则体系。尽管该体系并不排斥国家制定相关的反兴奋剂规则,但必须在《签约方条例遵守国际标准》的框架内,并要遵守其强制性规则。也有少数国家通过刑事方式严厉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但这些国家都严格遵循属地管辖原则,仅对本国境内发生的特定兴奋剂违规行为定罪处罚,没有主张域外管辖。美国是唯一的例外。

  再次,该法是美式双标的典型代表,与公平竞赛这个体育法黄金法则格格不入。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统计,90%的美国精英运动员游离在世界反兴奋剂体系之外。因为美国至今没有统一的兴奋剂治理体系,对职业体育、大学体育和奥林匹克体育规定了彼此独立的兴奋剂治理体系。只有奥林匹克体育受到《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监管。职业体育、大学体育都还没有接受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则体系。只有当美国职业体育运动员、学生运动员参加接受《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制的体育组织举办的赛事时,如奥运会及其选拔赛,才接受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规则体系的约束。其结果是,美国职业运动员、学生运动员有时不需要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美国却要对外国主体在美国境外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并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赤裸裸的双重标准。

  最后,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组织,而是由美国政府资助,并受美国国会监督。因此,它即便在执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时,也常常以各种奇葩理由允许服用兴奋剂的美国运动员参加国际大赛,明显违反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宗旨。例如,美国田径选手埃里扬·奈顿在兴奋剂赛外检查中被发现类固醇(群勃龙)阳性以后,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宣称奈顿的阳性结果是由运动员食用了受污染的肉类引起的,决定不对其实施禁赛处罚,允许他代表美国参加巴黎奥运会。美国九枚奥运金牌得主卡尔·刘易斯曾承认,尽管在汉城奥运会前三次检测均呈阳性,最终还是被“网开一面”。雅典奥运会百米冠军贾斯汀·加特林两度被查出阳性,按规定应当受到终身禁赛的处罚,但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为其“极力开脱”,最终把禁赛期缩短为4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称,至少掌握三起严重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美国运动员多年来被允许继续比赛的案例。美国调查记者本·诺顿指出,美国招募违禁运动员作为“线人”以监视他国运动员,为竞争对手制造麻烦,将国际体育赛事政治化。

  由此可见,如果任由美国司法部和美国反兴奋剂机构适用美国国内法来规制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兴奋剂违规行为,不可能为各国运动员提供公平竞赛的机会,甚至无法保障国际体育赛事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从根本上动摇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与奥林匹克精神背道而驰。

  如何阻断洛杉矶奥运会适用《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

  在《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通过之初,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就发表声明,明确反对美国对现行世界反兴奋剂体系的破坏。在2024年7月第142届国际奥委会全会确定2034年冬奥会由美国盐湖城举办时,国际奥委会专门附加了以下条件:国际奥委会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反兴奋剂斗争中的最高权威未得到充分尊重或《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应用受到阻碍或破坏”的情况下,有权单方面终止奥运会主办合同。第34届夏季奥运会将于2028年在美国洛杉矶举行,考虑到在巴黎奥运会上我国的金牌数与美国并列第一及美国部分媒体对我国运动员的蓄意抹黑和无端指责行径,建议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从法律舆论两个维度阻断美国将《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适用于洛杉矶奥运会,并将其作为备战洛杉矶奥运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组织国内相关专家积极参加国际奥委会活动,说服国际奥委会要求美国切实尊重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反兴奋剂领域的权威性,保护国际反兴奋剂体系的完整性,承诺在奥运会期间不适用《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历史上,奥运会主办国为更好地举办国际体育赛事,暂停实施国内相关法律的情况并不鲜见。比如北京奥运会前,我国暂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文,以方便相关人员入境。都灵冬奥会前夕,意大利暂停实施兴奋剂违规入刑的法律,避免在冬奥会期间发生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在意大利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针对美国在反兴奋剂领域以美国规则代替国际规则、我行我素、逆潮流而动的做法,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已成立国际审查委员会,我国要从维护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权威性出发,积极参加其国际审查委员会的工作,以必要时终止洛杉矶奥运会主办合同为武器,敦促美国全面遵守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为核心的全球反兴奋剂规则体系。

  第三,田径诚信委员会在8月14日对埃里扬·奈顿在兴奋剂检查中被发现阳性但仍获准参加巴黎奥运会案件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建议中国田径协会提交“法庭之友”意见,充分阐明中国的关切与主张。

  第四,制定、完善相关立法,保护我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公平参加国际体育比赛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我国《体育法》第120条规定:“任何国家、地区或者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应尽早结合《反外国制裁法》制定实施细则。针对美国反兴奋剂规则的上述域外管辖规则,我国可明确规定对等原则,即中国反兴奋剂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权对美国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行使管辖权,并按中国反兴奋剂法律给予处罚。

  第五,组织专门团队深入研究美国反兴奋剂法律实践及其发展变化,加入洛杉矶奥运会中国代表团,通过奥运会仲裁和美国国内救济措施维护中国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肖永平,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周青山,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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