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力 吴文俊 陈诗若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被小区门禁撞倒,致使颈部脊髓严重损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他起诉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却提出,外卖小哥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理赔,获赔金额应当抵扣残疾赔偿金。法院会支持物业公司的主张吗?
电动门“乱动” 外卖小哥摔伤
普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受伤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冯某是某平台的一名外卖骑手,参与投保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
2022年7月27日,冯某照常骑着电动自行车配送外卖。到达小区门口时,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对冯某的身份进行了核查,确认身份后保安打开了进出口的电动门。
但是,就在冯某骑车通过时,电动门突然关闭并撞到了冯某电动自行车的后侧,巨大的推力导致冯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送医,冯某被诊断为颈部脊髓严重损伤,一共被植入八根钢钉、两个人工椎间盘,事故对他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
2023年2月,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确认冯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职业伤害。2023年3月,冯某经上海市普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因工致残程度八级。
2023年4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冯某鉴定检测费为3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8011元。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冯某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88361元。
事故发生后,冯某曾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对方拒绝。
小区物业认为 理赔款应抵扣赔偿
冯某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及其总公司诉至普陀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律师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对此,物业公司及其总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摔倒是因其发现电动门出现异常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被告不存在过错。第二,冯某在事发后曾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法院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冯某已获得的理赔款应在总额中抵扣。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冯某因外伤作用致颈椎过伸伤,手术治疗后遗留肢体感觉麻木、颈部活动受限等,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认定 获理赔不影响残疾赔偿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及其总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冯某承担次要责任。物业公司及其总公司作为涉案电动门的操控者及管理者,对通行人员的安全通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操作电动门开启时存在疏忽,未能为冯某安全通过留下足够的时间,致冯某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冯某在事故发生时左手手持手机置于电动车把手上,存在不规范操控电动车的行为,因此冯某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另外,原告所获职业伤害待遇赔偿不得抵扣被告赔偿总额。冯某所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职业伤害待遇赔偿,具有社会保险性质;而本案中侵权损害赔偿中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属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两者属于基于不同法律规定框架下可兼得的项目,不存在重复,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能用于抵扣残疾赔偿金。
法院综合考量本案事件发生经过及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共同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38457.02元、营养费2880元、残疾赔偿金143163.20元、护理费4392元、误工费19375.20元、辅助器具费224元、交通费32.80元、鉴定费1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
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陀区法院法官表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提供劳务期间遭受第三人损害,如果同时被认定为职业伤害,且被鉴定为符合因工致残等级标准的,可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项下对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理赔,同时可要求侵权人承担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不同,两者属于被侵权人可兼得的赔偿项目,侵权人不得以被侵权人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理赔要求扣减其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
(来源:“上海普陀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