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伟栋
相信大多数人都有过“天降横财”的美妙幻想,但当自己的银行卡里真的突然多了一笔钱,你能把持得住吗?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某电子支付公司因系统原因将一笔款项重复转至张先生银行卡内,电子支付公司主张返还该款项及资金占有使用费,法院将如何判决?
某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是具有银行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2017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合作银行向张先生名下的银行卡结算支付了39772元。2018年8月17日,公司因系统故障,误将39772元重复汇至张先生银行卡。此后,公司向张先生多次催要款项未果,因此提起诉讼。
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诉称:公司两次将同一笔款项转至张先生名下银行卡是系统故障原因,而非基于主观意愿及义务,因此要求张先生返还多余款项并支付一定的资金占有使用费。张先生辩称,时隔太久了,具体情况不清楚,需要一定时间去开户银行进行核实,如属实再行协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放弃了关于占有使用费的主张,但张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回复。
金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已举证因自身系统故障向被告张先生重复支付39772元,该款项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张先生应当返还。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张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某电子支付有限公司39772元。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现该判决已生效。
金山区法院叶军法官介绍:“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主要有三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旨在调节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恢复民事主体之间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利益变动,属于对财产变动的撤销。按照主观上是否明知其获得利益无法律根据,不当得利人可以区分为善意得利人与恶意得利人。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范围以其现存利益为限,还可以主张返还利益时可扣除的费用;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范围为取得的全部利益及该利益产生的全部孳息。
本案中,如果电子支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属于恶意得利人,法院将支持其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及资金占有使用费的诉求,具体金额可按照基准利率从得利时开始计算。
法官提醒:收到他人错误转账听起来美妙,可若是一时贪心,故意占有本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反而会惹来不必要的麻烦。自己不慎成为受损人时,也要及时与不当得利方沟通并要求返还,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上海金山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