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服务
本文字数:215
我和前妻已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最近我接到讨债的电话,对方表示借款时我们尚未离婚。请问对于这些债务我是否需要担责?
【解答】
《民法典》已经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对于这些债务,债权人必须举证经过了你的同意或认可,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你无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