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王梦茜 记者 徐荔
借款到期,丈夫还不出钱,出借方告上法院要求作为担保人的妻子一同承担责任,妻子却表示不知道有担保这回事。原来,是丈夫冒用了妻子的签名,甚至还“代”妻子签了诉讼授权委托书。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名持虚假授权委托书冒用他人名义参加庭审、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处以10万元罚款。
借款160万元,到期未还
张先生从事建筑行业,因经营困难于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向世建公司借款。双方先后签订了四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总计160万元,合同约定世建公司委托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嘉林公司转款给张先生。四份合同落款处除借款人、出借人签字盖章外,还有李女士(张先生的妻子)和张先生参股的利华公司在担保人处签字盖章。四份合同还附有由张先生、李女士和利华公司签字盖章的《经济担保承诺书》《保证函》等。合同签订后,嘉林公司陆续向张先生转款160万元。
2022年1月,张先生、李女士和利华公司向世建公司出具两份《延期还款申请》,就其中50万元和40万元的两笔借款进行延期申请。但四笔借款到期后,张先生未能依约还款,因此世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还款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李女士和利华公司对张先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中,张先生作为被告方代表参加诉讼,并确认借款事实和担保事实,希望世建公司能延长还款期限。一审法院根据张先生的自认支持了世建公司的诉请。
判决后,张先生和李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世建公司全部诉请。
冒名签委托书,被罚10万
二审中,李女士称她没有就案涉“借款”提供过担保,既没有在担保人处签过名,也没有委托张先生代理一审诉讼,一审判决后才从张先生处获知该案诉讼的存在。
经李女士申请,上海一中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四份《借款协议》及附件和一审诉讼授权委托书上的笔迹及指印进行鉴定。经鉴定,四份《借款协议》及附件(不包括两份《延期还款申请》)、一审授权委托书上“李女士”的签字都不是她本人所签。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其在一审中的自认,因此对张先生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李女士的责任承担,因一审授权委托书并非李女士本人所签,且无证据显示李女士对于张先生代她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行为知晓并认可,因此无法认定一审期间以“李女士”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李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张先生代表李女士在一审中所作的自认对李女士不具有约束力,法院仍需对李女士是否为四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进行审查。
就其中两笔共计90万元的借款,根据世建公司提交的证据,李女士曾签订过《延期还款申请》,所以可以认定李女士对该两笔借款事实以及她作为这两笔借款的保证人身份知晓且同意,应当对该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其他两笔借款,现没有证据显示李女士对这两笔借款及担保事宜知晓且同意,世建公司没有尽必要审查义务,要求李女士对这两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上海一中院改判李女士对四笔借款中的9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后,上海一中院认为张先生伪造授权委托书、冒用李女士的名义参加诉讼的行为,妨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对张先生罚款10万元,以示惩戒。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说法>>>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诉讼过程中,授权委托是否真实对于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诉讼结果的稳定性将直接产生影响。张先生持虚假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