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通讯员 高远
“法官,我已经两个月没有看到孩子了。”2024年5月,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妻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赵女士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让他在每月双周的周日9:00至21:00对女儿童童(化名)进行探望。收到案件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第一时间与王先生和赵女士进行了联系,希望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让童童受到的伤害最小化。
父亲探望女儿
母亲为何阻挠
普陀法院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后得知,王先生和赵女士于2021年初离婚,离婚后,年仅3岁的女儿童童一直跟随赵女士生活,双方约定“男方可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在每月双周的周日9:00至21:00对女儿进行探望”。
但是最近一年,王先生多次联系赵女士行使探望权,却遭到对方“重重设卡”,不让他对孩子进行探望,甚至到了约定时间去看望孩子时,赵女士却以不在家为由拒绝。
而当普陀法院与赵女士进行沟通时,赵女士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口答应,并对王先生的探望表示全力支持。
赵女士爽快同意的态度让法官十分诧异。在细问之下,赵女士一边哭泣一边对法官表达了自己的难处:一方面,前夫王先生每次的探望并不是固定的时间,有时候会因为工作原因临时取消探望或改变探望时间,使得赵女士和童童原本的行程受到影响。尤其是当到了约定时间,童童收好东西在楼下等爸爸接她,但是等了一个小时都等不来人的时候,赵女士和童童内心都充满了对王先生的不满,所以等到下一次王先生来沟通探望事宜时,母女俩都不愿意配合。
另一方面,赵女士在几个月前诊断出甲状腺瘤复发,本来打算在王先生探望孩子时去就医,但由于王先生的变卦,其病情已经拖延了三个月。若确诊为恶性,赵女士可能要进行化疗,治疗期间无法长期陪伴女儿童童,自己的母亲也患有阿尔兹海默病,无法协助自己抚养女儿。
同时,赵女士也不愿将抚养权给可能要成立新家庭的王先生,王先生肯定也不会同意将童童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既要上班还房贷、抚养孩子,又要抽空看病的赵女士实在没有精力去回应王先生不定期探望的要求。
在了解赵女士的处境后,法官致电王先生,询问是否可以由他抚养童童时,王先生明确表示拒绝:“我有自己的新生活,我会每月支付抚养费。”
探视提前沟通
“不迟到不早退”
为解决双方的矛盾与困境,普陀法院组织双方带着童童来到法院“知心天平”亲情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委托具有心理咨询师和家庭教育指导师资格的青少年社工全程陪同。
在法院与社工的共同努力下,王先生与赵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童童随赵女士共同生活,王先生每月双周周六上午8:00至20:00可以接走童童进行照顾,若有变化,提前沟通,并且尽量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另外,考虑到赵女士的病情,王先生可以在7月连续接走童童20天,以减轻赵女士抚养孩子的压力,让她有时间看病。同时,若病情发生变化,双方愿意以保护童童的利益为前提,对抚养和探望进行另行协商。
案件达成调解后的第二天,普陀法院向王先生和赵女士发送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这是普陀法院首次探索在探望权纠纷中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提示双方尽到身为父母的责任担当,内容包括:离婚双方均应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并以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心理安全为前提进行理性、平和沟通,妥善解决未成年人抚养、探望、居住、学习等事宜。该提示书也对直接抚养方如何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并协助非直接抚养方探望、非直接抚养方如何参与未成年人养育并承担抚养费等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指导。
7月初,法院对王先生和赵女士进行了回访,目前童童已被接走与父亲共同生活,赵女士在积极进行治疗中,三个人的生活状况逐步开始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