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陈怡晨 施迪
本报讯 明明征信有瑕疵,为何还被告知可以办理大额贷款?明明只是想做个见证人,为什么却变成了还款人?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AB贷”套路骗取高额手续费的合同诈骗案件。
李先生(化名)因贷款逾期导致征信出现不良记录,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贷款。2022年11月,急需资金的他在网上看到某贷款中介公司的广告,称征信有瑕疵也可以办理信用贷款,便联系了该公司,并签订了贷款居间服务协议,约定贷款16万元以及19%的手续费用。由于其征信评分不足,该公司又告知,需要找一位征信良好的“见证人”助其提高征信评分,于是便找了自己的弟弟小李作为见证人。
在随后的办理贷款过程中,该公司告知,如要顺利完成贷款,还需要捆绑一笔27万元的贷款,且上述贷款均需要由小李开设账户用于过账以完成见证手续,手续费用按照贷款总额计算。急需现金周转的李某接受了该方案。办理过程中,业务员使用小李的手机下载银行APP并直接以小李的名义申请贷款。
此后,小李的账户陆续收到了钱款,随后将钱款转至哥哥的银行账户。收到贷款的李先生以为是该贷款中介公司帮其以自己的名义成功申请了贷款,随即按中介公司要求支付了所谓的手续费8万余元。而后,业务员又以帮助见证人免责为由,让兄弟二人补签借条、贷款确认书、贷款告知书等文件,试图规避自身责任。直至案发,兄弟二人才发觉实际贷款人为小李,所谓的见证贷款实则是一个骗局。
经查实,该案是一起典型的“AB贷”诈骗案,王某为该贷款中介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整体操盘。他招募了任某、潘某等7人负责招揽客户以及具体贷款操作。该公司对外宣称有瑕疵也可办理贷款,实际操作过程中,该公司会以贷款人A征信分不足为由,让A寻找信用资质良好的B帮忙提高信用分,承诺A为贷款人、B仅作为见证人不承担任何风险。操作贷款时,该公司以查征信、完成见证手续为由直接使用B的手机擅自以B的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同时以贷款过账、后期可变更还款方式等借口向客户释放虚假信号,隐瞒B是真实贷款人的真相,骗取高额手续费。
经司法审计,王某伙同任某、潘某等人,分别以相同手法骗取50万余元。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任某、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等8人有期徒刑分别4年至有10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个别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贷款中介的不法行为,不仅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危害性极大。
隐瞒“AB”贷事实,骗取手续费的行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其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故合同诈骗犯罪除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无贷款资质的情况下,仍与客户签订相应贷款服务合同,并通过话术唆使客户带见证人来办理贷款,并让客户误以为系被告人为其成功办理贷款,向被告人支付高额手续费。其行为实质上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见证人系实际贷款人的真相,使得客户基于该错误认知处分了其财产,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
除了本案所述的“AB贷”骗局外,还有两种类型需要警惕:“假冒”“夸大”等违规营销行为,例如谎称银行信贷部经理或自称在银行有“内部关系”,可降低利润、加速审批等,吸引或诱导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借此收取高额费用;诱导和协助当事人开具虚假收入证明,虚构消费合同、银行流水等,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自然人进行“资质包装”,骗取银行贷款,抽取高额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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