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远
近日,上海法院办案标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王曦走进上海市工商联,以“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责任案例解读及风险提示”为题,为企业家们带来了一场干货满满的讲座。
这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工商联共同举办的“法进百企”系列活动暨“企业家学法”专题法治讲座的第六场,近百家企业代表在现场聆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公司法在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方面均进行了系统修订,其中,股东出资责任相关问题也是一项重要的修改内容。
本次讲座结合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新规定,围绕存量债转股的效力认定、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标准、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分配、通知程序瑕疵减资的责任认定四个专题展开,结合审判实践中真实案例,讲解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审查判定,并分别以股东和债权人的视角,就如何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公司资本制度、保障交易债权实现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既是一种约定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法定性源于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的需要,约定性则源于股东自治与公司自治的需要。股东出资义务性质法定性与约定性的关系核心在于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尽管公司资本制度历经了从严格规定到逐步放宽,再到灵活调整的变化过程,股东出资义务的可约定性范围不断拓展,但其法定性始终是根基,是底色。
●存量债转股的效力认定。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明确,根据有利溯及规则,新法实施前的股东债权出资行为可溯及适用。
从相关司法实践看,在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诉讼中,股东以“存量债转股”作抗辩主张已出资到位的情形不在少数。
法院对存量债转股的效力认定,以不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为原则。在实施存量债转股时,需要注意:转股的债权符合条件、债转股的程序要合规、债转股的时点应正当。
●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标准。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未对其溯及力作列举规定,对于是否适用有利溯及规则,涉及对条文适用标准的理解。
司法实践中,对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需要考量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债权清偿利益的平衡,以及全体债权人债权平等受偿原则。债权人起诉公司清偿债务时,如同时请求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并承担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的,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分配。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明确根据新增规定溯及规则,新法实施前的未届期股权转让行为可溯及适用。
●通知程序瑕疵减资的责任认定。新公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明确根据有利溯及规则,新法实施前的违法减资行为可溯及适用。
公司减资改变了债权人基于公司注册资本公示公信的信赖基础,改变了公司的责任财产及清偿能力,一般认为,应当通知公告的债权人的范围,包括减资变更登记完成前的所有已知债权人,且无论该债权是否有争议或是否已届期。若公司或股东以形式减资作免责抗辩,其应对形式减资负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