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学者评论

校园欺凌认定何以弥合与公众认知的差异

陈爱武

本文字数:1820

  □陈爱武

  最近,某地六年级女孩被同桌男生用锥子等扎刺200多下,却未被认定受到校园欺凌一事,因与公众朴素认知存有明显差异,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现实与法律之间为何存在如此显著的鸿沟,又该如何弥合?“校园欺凌”是一个不应回避的社会问题,能否准确界定并依法处置牵扯各方关切,学校和相关部门不可含糊应付。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教育部出台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认定均有涉及。如《规定》第21条第一款明确校园欺凌包括五种表现形式:一是身体性欺凌,即以造成身体伤害为目的的欺凌,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二是精神性欺凌,即以造成心理恐惧、精神损害为目的的欺凌,包括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是财产性欺凌,即以财产的抢夺或损毁为目的的欺凌,包括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是关系型欺凌,即以阻止或妨碍被欺凌者与他人建立良好关系为目的的欺凌,包括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是网络欺凌,即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上述法律规定为校园欺凌的认定提供了行为标准。从法解释的角度看,构成校园欺凌至少有以下几个要素:其一,有欺凌行为,即欺凌者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种或数种。其二,欺凌者有主观恶意,即主观上存在故意、蓄意或者恶意欺侮受害人的心理状态。其三,有一定的后果,即造成受害同学身体、精神或者财产损害。其四,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受害后果系由欺凌行为直接导致。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对校园欺凌的认定已有相应规定,但学校或者相关主体对校园欺凌的认定与处理却往往得不到学生家长或社会的认同。校园欺凌的认定与处置在实践中出现偏差的原因是多维度的。现有立法本身存在不足,要么缺少明确规定,要么规定语焉不详,给随意解释法律带来空间。具体执行中,学校、公安等相关主体对校园欺凌的认知没有与时俱进,通常仅认定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为欺凌行为,对实施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欺凌行为却持放任的态度。实践中,鲜有因侵犯他人人格尊严而被认定为校园欺凌的案例,导致精神性欺凌行为持续存在,造成的伤害成为孩子和家长不能承受之重。

  此外,校园欺凌的认定主体尚未真正落地,认定程序也比较简略,如《规定》第19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由相关人员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置。第23条规定,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这些规定看似全面,但实际很少有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导致校园欺凌的认定和防治沦为空谈。而学校应如何调查学生欺凌也无定规,“谁去调查”“如何调查”“多长时间内调查”等均付阙如。此外,对于校园欺凌的认定结果也未见具体救济和保障措施。

  解决上述问题首要之举是进一步完善立法,通过细化现有法律法规或制定校园欺凌认定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明确校园欺凌的行为表现、认定标准、认定主体、认定程序、认定后的执行与处置以及救济和法律责任等。完善立法不仅可以统一认识,更可以防止因法律规定不明衍生的乱象。

  其次,规范法律适用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督促相关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和处置校园欺凌,杜绝任意解释法律,防止形成内部潜规则。

  再次,明确救济渠道和法律责任。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或公安机关认定或不予认定欺凌行为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复议,以保障欺凌事件所涉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参与权;学校或相关主体对于欺凌事件认定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最后,强化防欺凌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升各方主体研判校园欺凌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消除分歧,凝结共识,共同构筑防范校园欺凌的防火墙。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教授、博导,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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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学者评论 B03校园欺凌认定何以弥合与公众认知的差异 陈爱武2024-10-09 2 2024年10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