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徐慧
近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同济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十二届浦江民事诉讼法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主题展开研讨。
审执分离改革应实行“三步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潘剑锋在作主旨发言时表示,审执分离改革的核心争议问题就在于改革路径上是采取“内分”还是“外分”模式。审执分离改革应实行“三步走”:一是渐序推动,可以先对财产性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试点,待积累足够的成功经验之后,再评估是否有必要对民事案件实行彻底外分模式改革,以及如何设计具体实施方案。二是在2到3年的时间内,逐步将更多体现行政权属性的执行措施的实施工作从人民法院逐步剥离出来,交由司法行政部门。三是在5到10年的时间内,根据各项改革工作的成效与经验,逐步细化,实行完全的审执分离的具体方案。他建议,审执分离改革应做好以下三点基础工作:一是开展审执分离的第三方评估;二是做好调查研究,重视执行数据的采集与共享,在实证基础上决定方案;三是要深入比较域外模式的细节与实际以资借鉴。
审执分离改革中必须考虑的十大因素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教授以“审执分离改革中必须考虑的十大因素”为题作主旨发言。他认为,审执分离问题高度复杂,必然带来决策上的谨慎性。他对审执分离改革的本质、目的、利弊、路径、后果等诸多维度进行分析,提出了应当考虑的十个重要因素。
第一,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可否与民主政治模式下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分离相提并论。第二,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是否存在体制上的根本缺陷。第三,“内分”“外分”的利弊相对性是否可能在改革环境、背景、观念、认识之下出现大的反转。第四,执行权的发展是以判断性还是实施性为主(或更强)。第五,审执分离的治理成本、行权成本、廉政风险是否会减少、扩大或转嫁。第六,当前体制下的执行权为人民法院的权威、公信、公正有多少增量;“外分”会产生何种不利影响。第七,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在审执分离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第八,执行管理事务是否需要全国统管,或者是省级统管、各地分治、各机构自理。第九,执行过程中的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的成分到底可以占多大比例。第十,执行工作由法院的裁判法官、国家执行队伍、武装力量外加职业辅助力量协同完成,是否仍然属于“科学的职权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