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多次网购“三无”减肥药要求退一赔十

法院:“知假买假”不予支持

陈颖婷/邓鑫

本文字数:1422

  □  首席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邓鑫

  短时间内,一买家多次下单网购“三无”减肥药,并就所有订单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问题固然要重视,但多次购买并高额索赔是否应当支持?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多次下单同一款减肥药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先后3次购买减肥药后索赔

  去年6月14日,戴某在某商行开设的网店中花费323元购买了2件减肥药,发现该减肥药属于没有生产厂家信息、生产日期及食品配料的三无产品。

  然而,戴某发现相关情况后并没有立即举报商家或索赔,而是在首次购买后的一个月内,于6月25日和7月10日又分别两次以帮“小姐妹”代买的名义在该商行的网店中下单同款减肥药6件和10件。

  三次下单全部完成后,直至7月14日,戴某才向某商行发送信息质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称“昨天有个小姐妹吃了这个胶囊后晚上一直拉肚子”,随即以“小姐妹”的口吻质问商家:“这个减肥药是不是过期了?什么时候生产的?我小姐妹说减肥药寄来的时候什么都没写,她说这个东西是假货,肯定不合法的。”

  随后,原告戴某以被告某商行销售的减肥药没有生产厂家信息、生产日期及食品配料,系三无产品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商行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知假买假”行为不被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销售的减肥药外包装无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及保质期等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等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退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商家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原告在本案中先后分三次下单。原告在收到2023年6月14日第一单2件商品后,已经知晓被告店铺销售的商品存在上述缺少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及保质期等内容的情况,但其仍购买了第二、第三单同类商品;其次,从常理来看,即便原告在第一次下单前并不知晓涉案商品存在关键信息缺失问题,在其收货后完全可以立即要求商家进行退货处理,而非再次下单大量购买;最后,原告在一个月内三次购买案涉减肥药,数量逐次递增,明显超出正常、健康的用药数量。且原告自述后两次系为“小姐妹”购买,并非原告自用。

  综上,原告的第二、第三单购买行为系“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购买,该两次下单购买行为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仅支持退款及原告第一次下单对应2件商品适用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即323元*10倍=3230元;对于第二、第三次的订单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2024年8月2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即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与普通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必要的食品目的不同,以索赔为目的而进行的分批、多次、反复购买明显超出正常食用范围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者后续与“保护合理消费”立法精神相悖的二次购买并索赔的行为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从落实食品安全领域严格责任的角度考虑,对于本案中原告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第一次购买行为,不论其身份如何,均应支持其正当合理的索赔诉求,以打击被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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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多次网购“三无”减肥药要求退一赔十 陈颖婷/邓鑫2024-10-25 2 2024年10月2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