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证据存在灭失风险?宝山法院制定详细保全实施方案

完成首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现场证据保全

王葳然/陆艺楷

本文字数:925

  □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陆艺楷

  本报讯  诉讼过程中,案件的关键证据在对方手中,自己又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应当怎么办?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联合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与公安机关共同对一仓库现场内的产品紧急进行证据保全,既有效固定了相关证据,又尽可能降低了对被告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墨水公司认为,被告某数码科技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及字号,并对原告的产品质量进行贬损,请求判令该数码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墨水公司发现,因被诉侵权商品不在市场上流通,难以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取得实物产品证据,影响侵权比对效果,而被诉侵权商品现仍存放于被告数码科技公司的仓库内,被告有更换商品包装的可能。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墨水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被诉侵权商品进行证据保全。

  法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确有灭失的可能;但对被告而言,证据保全会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故应当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被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于是,案件合议庭就该证据保全的参与人员、流程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等制定了详细的保全实施方案。

  次日下午,宝山法院商事审判庭联合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与公安机关一同前往被告仓库,当场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并进行证据保全。当天,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见证下,保全小组对仓库内的被诉侵权商品进行拍照、录像,并扣押样品,形成笔录,顺利完成本次证据保全。

  记者获悉,此次是宝山法院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取现场证据保全的首案。

  法官说法>>>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证据保全有助于保护可能被破坏或灭失的证据,能够保障和落实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和证据提出权,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促进纠纷的化解。

  该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墨水公司的申请及时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拍照、录像并扣押样品的保全措施,这种“不停机”保全的方式,一方面有效解决了墨水公司举证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尽可能降低了保全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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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完成首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现场证据保全 王葳然/陆艺楷2024-10-25 2 2024年10月2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