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陈姝楠 通讯员 徐娟
本报讯 原本是音乐节的独家冠名赞助,不想音乐节因流感大爆发未能按期举办不说,赞助费也遭遇了退还难。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赞助费的其他合同纠纷案。
2023年9月19日,原告橙美公司(化名)与被告春和公司(化名)签订了《赞助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扶摇音乐节”活动提供独家冠名赞助,被告为原告提供宣传营销服务,原告橙美公司须向被告春和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赞助费48万元,以抵用券形式支付赞助费12万元。
12月17日,该音乐节因流感大爆发未能按期举办。根据协议书约定,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活动无法正常举办,被告应及时告知原告,并全额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赞助费。
2024年1月3日,被告春和公司向原告橙美公司退还了部分现金赞助款15万元。3月18日,原告橙美公司通过微信向被告春和公司发送催款函,随后,原告橙美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微信、面商进行催款,被告春和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橙美公司诉称:请求被告春和公司退还赞助费2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10月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被告春和公司答辩:愿意退还赞助费29万元并支付利息,但被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方停止向原告付款,利息应自2024年5月1日起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确认其未履行合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赞助费,故该协议书自被告收到催款函之日即2024年3月18日解除,且被告应退还原告赞助费29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性质实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被告收到催款函的日期为2024年3月18日,函件载明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3日内支付,该退还款项付款截止日应为2024年3月21日,故被告应向原告偿付自2024年3月22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