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陈姝楠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办法》明确,养老机构一次性预收取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膳食费等养老服务费最多不超过3个月。市民政局鼓励各区探索使用公证提存模式对预收费进行监管,可选择辖区内预收费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开展试点。《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养老机构一次性预收费不超3个月,鼓励养老机构根据预收养老服务费的月份数,提供相应的折扣优惠。同时,养老机构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收取的作担保的押金,不得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4倍。养老机构原则上不收取会员费(即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养老机构预收取的押金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鼓励养老机构将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设立单独的专用存款账户。
《办法》鼓励各区探索使用公证提存模式对预收费进行监管,区民政局可以会同公证机构,选择辖区内预收费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开展试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公证机构申办提存公证。养老机构的预收费,由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直接存入公证机构开设的公证提存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公证机构应当会同存管银行建立公证提存账户管理系统,归集养老机构资金收取、使用等信息,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对接。
根据《办法》,在监督管理方面,区民政局、相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无理由不退费或者拖延退费、资金异常流动等问题线索加强互联互通、定期研判和联合处置。同时,市、区民政部门将养老机构执行预收费监管要求的情况纳入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