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陈姝楠 通讯员 韩依
本报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出售夫妻共有的房产,妻子能否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案件。
崔阿姨和刘叔叔是一对结婚五十多年的老夫妻,双方育有两个女儿。1990年12月,刘叔叔的工作单位为刘叔叔和崔阿姨调配了一套房屋,1995年6月刘叔叔购买了该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刘叔叔因为在外欠债,房屋被查封,于是刘叔叔和崔阿姨协商,由崔阿姨替刘叔叔偿还债务,并承诺房屋产权归崔阿姨所有,双方在2021年1月签署一份《协议》,刘叔叔也将房产证交给崔阿姨保管。但在崔阿姨帮忙清偿债务、房屋解除查封后,刘叔叔却开始反悔,于是崔阿姨在2022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23年9月,刘叔叔在崔阿姨不知情的情况下,挂失了房产证,并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据此崔阿姨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房屋出售款530万元归其所有。
刘叔叔认为,房屋出售款530万元,其中80万元被大女儿拿走了,现在还剩450万元,愿意给崔阿姨230万元,自己得220万元。
审理中,崔阿姨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分得房屋售房款426万元,余款104万元归刘叔叔所有。
虹口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属于崔阿姨和刘叔叔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叔叔在崔阿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售系争房屋,且售房所得款项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崔阿姨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售房款,依法应予支持。鉴于崔阿姨曾为刘叔叔清偿债务,并与刘叔叔就系争房屋归属达成协议,现崔阿姨基于该协议,要求分得系争房屋售房款中的426万元,余款104万元归刘叔叔所有,依法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刘叔叔支付崔阿姨房屋售房款426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夫妻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此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只有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两种法定情形时,夫妻一方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