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和孙先生结婚后,为了丈夫的事业先是换了工作,后来甚至辞了职专心照顾家庭。虽然丈夫步步高升,但这段婚姻也逐渐走到了尽头……
和孙先生协议离婚后,何女士得知离婚之前对方就已经出轨,惊讶不已的她想知道:自己能否再要求损害赔偿?
□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为了丈夫
先换工作后辞职
“我和丈夫已经协议离婚了,最近我才知道,他是因为出轨才和我离婚的,还有没有办法让他赔偿我?”何女士经人介绍来向我咨询离婚事宜。然而,一见面她就告诉我,其实她和前夫年初就已经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了。
何女士和前夫孙先生都已过不惑之年,当初他们曾是同一公司的同事,孙先生是何女士的上级。两人开始交往后,为了避嫌,何女士辞职去了另一家公司。
“当初我辞职就是为了他,因为公司内部对于员工交往有相关规定,而他当时在公司很快就要被提拔,为了避免麻烦,影响他的升职,我就通过朋友介绍换了一家公司。”
何女士告诉我,自从和孙先生交往后,她一直在做牺牲,跳槽只是第一次。
两人结婚后,经历了一年多的“两人世界”,后来何女士怀孕并生下了儿子,而孙先生在公司则一路高升,不久就跻身公司领导之列。
“我们双方的父母都年纪比较大,身体也都不太好,没办法帮我们带孩子,我们只好请了一个住家的阿姨。但是阿姨带孩子肯定不会像父母那样上心,儿子不到3岁的时候,有一次从沙发上摔下来弄破了头,我从公司赶回家看到血流了一地,马上带孩子去医院,最后缝了六针,额头上至今有一个小伤疤。”
何女士说,这事之后她和丈夫商量了几天,最终还是她作出牺牲:辞掉工作,由她专心在家带孩子。
住进豪宅
丈夫却提出离婚
辞职之后,何女士不再为了工作和家庭而顾此失彼,感到从容了许多。
儿子上幼儿园后,白天时间相对比较空闲,何女士还重新拾起了儿时弹钢琴和画画的技能。
孙先生虽然工作十分繁忙,但相对来说收入也很高,并且家中的经济事务都交给何女士管理,因此何女士说他们过了好多年“岁月静好”的日子。
时光飞逝,不知不觉儿子已经上了初中,孙先生也辞职开设了自己的公司。利用自己以往的工作经验和人脉,公司开业第一年就获得了盈利,第二年盈利更是翻了一倍,他们卖掉了住了多年的老房子,换了一套堪称豪宅的“大平层”。
虽然生活变得越来越好,但是何女士发现丈夫也悄然发生了变化,越来越注重自己的仪表,甚至被她发现曾出入声色场所。
面对何女士的质问,孙先生表示他是陪客户去的,是为了公司经营,自己知道拿捏分寸。
但为了这事,何女士和他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曾“惊动”已经入睡的儿子。
没过多久,孙先生向何女士提出了离婚。“他说离婚的原因是和我的感情已经淡漠了,公司经营也需要更大的自主空间,希望儿子由我抚养,财产分割和抚养费会尽量满足我的要求。”
协议离婚
获得儿子抚养权
经过理性地沟通,何女士发现丈夫离婚的意愿十分坚决,在经济方面也愿意作出较大的让步。
在能够确保儿子的抚养权和相应抚养费的前提下,何女士同意了离婚,并在丈夫拟定的离婚协议上签了字。
协议中,除了分割存款、理财等资金外,孙先生放弃了房子的一半产权,而何女士也放弃了对丈夫设立的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何女士获得了儿子和房子,而孙先生则拿到了完整的公司。
放下纷扰
开启全新的生活
“和平分手”半年多之后,一次和朋友的小聚让何女士得知了意外的消息。
“朋友问我,跟丈夫离婚是不是因为发现了他有‘小三’?”何女士说她当时差点惊掉了下巴,除了否认之外,还追问了一番,但朋友说她也只是隐约听说,并不知道确切的情况。
“后来我从各方面进行了打听,确认前夫在和我离婚前已经有了‘小三’,但当初离婚时我信了他那套说辞!”何女士表示,她是基于双方都没有很大过错,才和前夫协议离婚的,但现在她发现前夫对离婚有明显的过错,问题是他们已经离婚了,还能否要求赔偿?
听了何女士讲述的情况,我告诉她从法律层面来说,协议离婚后才得知对方有过错,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离婚时最主要的救济还是财产分割时的“多分”,如果为了损害赔偿而去起诉,即使获得法院支持,数额也不会很高,因此我建议何女士基于新的情况与前夫再进行协商。
不久后,何女士告诉我,孙先生又给了她一定的补偿,她打算就此放下这些纷扰,好好跟儿子一起开启新的生活……
律师解析
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离婚无过错的一方,离婚时依法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与损害赔偿。即使已经协议离婚,无过错方仍旧可以起诉过错方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