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法响 记者 章炜
今年4月,小丁驾驶小型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老宁发生碰撞,导致老宁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小丁驾车逃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丁有逃逸行为,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发后,老宁向小丁提出多项赔偿诉求。小丁则表示,自己已购买保险,老宁应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费用。双方就事故赔偿金额多次交涉沟通无果。7月,事故双方向静安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双方针锋相对,争论激烈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组织双方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小丁与老宁针锋相对,就赔偿问题争论激烈。老宁要求小丁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车损、衣物损失等费用。小丁则表示,自己已购买保险,老宁应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费用。
针对小丁的态度,老宁情绪激动,认为小丁意欲推卸责任。调解员告诉小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且给出明确解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小丁在发生事故时有逃逸行为,主观上存在错误,在纠纷处理上更应该正确面对,积极解决。小丁表示,事发时自己因为害怕才离开现场,没想到需要立刻报警,自己也感到后悔。老宁受伤住院期间,自己已经主动去医院进行照顾、探望,积极处理。但是就赔偿方面,自己既然购买了保险,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调解员解开一方对于理赔的误解
调解员劝说小丁,对于老宁的侵权行为是由小丁造成,小丁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垫付相关交通事故赔偿金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小丁表示同意。
随后,调解员告诉老宁,事故既然已经发生,无休止地指责和吵闹不是正确处理问题的方式。老宁受伤住院期间,小丁主动去医院进行了照顾、探望,态度是诚恳的,只是认知上存在偏差,误以为购买了保险,理赔事宜就与其无关。在与小丁沟通后,小丁愿意先行赔偿损失,目前是要先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老宁同意调解员对案件的分析,并表示尊重调解员对于赔偿金额的意见。
最后,调解员继续展开面对面调解,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法的相关解释也规定了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小丁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调解员仔细地帮助双方测算核对老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车损、衣物损失费等具体金额,提出拟由小丁赔偿老宁合计损失6000元的调解方案,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在调解员的反复沟通下,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共识,老宁的损失由小丁先行赔付。小丁驾驶车辆的理赔事宜由小丁自行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书面调解协议书。小丁赔偿老宁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衣物损失费等合计6000元,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完毕。此后,调解员对该案进行了电话回访,老宁表示后续没有产生问题。至此,该起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中,双方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调解员调解的成功之处在于,在调解开始前展开调查工作,得知小丁事发后有主动看望老宁的行为,以此为突破口,从而为调解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调解员结合道路交通法规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纠正小丁对于保险理赔的错误认知,精准计算赔偿金额后,让小丁先行赔付,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化解矛盾。在双方有过激行为易冲动的情况下,调解员要对双方的诉求和心理进行分析,找出争议点,先采取“背靠背”的方法,再“面对面”调解,缓解双方矛盾和冲突,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