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声音

超龄就业工伤赔偿应有统一规定

王琦

本文字数:909

  □  王琦

  “虽然到退休年龄了,但还没开始领退休金,想趁着身体好再赚一点钱,没想到却在工作中受伤,所幸最终拿到了补助金。”说起自己的遭遇,王平(化名)至今还感到后怕。日前,经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平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67.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79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717元以及陪护费6531元。

  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和劳动力市场的灵活多变,“银发族”再就业现象日益普遍。然而,这一群体在职业安全方面却面临着不小的挑战。尤其是当他们因工受伤时,关于工伤认定和伤后待遇的问题往往变得复杂且棘手。这不仅关系到超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近期,多起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后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案例浮出水面,暴露出当前法律法规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不足。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劳动关系认定和工伤赔偿标准两个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使得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由于现行法律对超龄劳动者的就业性质和工伤赔偿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导致各地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标准不一,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对超龄就业工伤赔偿作出统一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工伤认定问题作出过答复,但这并不足以覆盖所有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更为全面、细致的法律法规,明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他们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只要未领取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且仍在从事劳动,就应视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一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就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将超龄劳动者纳入保障范围。有必要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超龄劳动者这一特殊群体的需求。具体而言,可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其中,并制定相应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机制。

  此外,还应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于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或故意拖延赔偿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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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声音 A03超龄就业工伤赔偿应有统一规定 王琦2024-12-06 2 2024年12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