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7月租了一处房子居住,今年租约到期前,我和出租方联系表示要续租,出租方也同意了,但当时没有明确续租多久。最近,对方要求这个月底就解除租赁合同,并给我一个月的时间搬离,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由于你们在租房合同到期续签时,通过口头约定的形式达成了“续签”的合意,但没有明确租期,因此你们的租赁合同处于“不定期租赁”状态,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据此,出租方在通知你解约的同时,给你一个月的搬离时间基本上还是合理的,如果你希望续租或者延长搬离的时间,建议和出租方协商解决。